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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KTV企业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纠纷八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本案开庭照片8家KTV公司起诉
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为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加洲红酒吧。
本案原告8家KTV公司认为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音集协答辩
被告音集协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存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告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在原告就其主张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涉案纠纷中,原告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以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
第二,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等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被告音集协作为音像节目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供音像节目的使用许可等服务,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被告音集协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被告音集协所从事的相关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集体管理,应为其特有的业务范围,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根据被告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
判决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被告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范晓玉
原标题:《八家KTV企业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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