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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一扔赔了71.5万元!清远高空抛物案例入选典型

2020-06-05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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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下一捆半成品手袋

赔了71.5万元

这件事,发生在清远阳山

该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

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清远阳山法院审理的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

该案当中,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某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该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14日,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瓷砖、啤酒瓶、床板、菜刀……

近年来,从高空坠落的各种物品

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最新的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漫画。网络图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解读:对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提出新要求

“在过去,高空抛物在法律法规上未明确规定负责调查的行政机关,小案件投诉无门。往往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密表示,高层建筑物住户众多,不能确定加害人又拿不到可能加害的住户的身份信息,提起民事诉讼则面临立案难。

周密表示,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增加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条件,即必须经过调查且难以确定谁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受害人才能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补偿。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职责,体现了立法者尽可能不让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受牵连的立法理念,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受害人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他说,“公安等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会对建筑物的使用人进行排查,经过调查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受害人可以向调查机关获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及其身份信息,便于确定提起民事诉讼时的被告”。

当住宅小区里出现高空抛物的情况,居民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方“难辞其咎”。对此,周密说,从之前的情况来看,受害人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以其难以阻止住户高空抛物以及其不是加害人为由撇清责任。他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将产生侵权责任,给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物业服务企业以何种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能免责,还需要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予以明晰。”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

原标题:《随手一扔赔了71.5万元!清远高空抛物案例入选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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