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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线旁买房噪声超标该找谁?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7成
长沙市民刘某、李某在长沙西二环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住进去后却发现,房屋终日噪音不止,经检测,该噪音超过国家2类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但开发商对于环境监察部门的整改意见置之不理。经两次打官司后,刘某和李某终于让开发商对其因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担责7成。
6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湖南高院获悉,刘某、李某的噪声污染责任案成为了2020年湖南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06年9月1日,长沙市西二环建成并全线通车。2009年2月15日,原告刘某、李某购买了被告卓越公司开发的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X号商品房,该房与二环隔着绿化带和另一个单元房屋。
因环境噪声影响,2011年5月,原告李某向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测站申请对房屋进行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客厅昼间噪声为52.3dB(A),夜间噪声为53.5dB(A),主卧昼间噪声为56.0dB(A),夜间噪声为55.9dB(A),均超过国家2类区域噪声排放标准。原告支付了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
2011年5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察大队向被告发出环境现场监察文书,责成被告进行整改。因整改未果,原告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但该案因被告公司无权实施原告所诉请的在该路段设置声屏障、栽植绿化带等措施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两次被驳回。
2013年4月20日,原告自行订制并安装了凤铝平升窗及屋顶玻璃,以减少噪音污染,共花费16290元。双方因就噪声污染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故又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承担两原告自行加装防噪玻璃费用16290元;2.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3130元(自2010年2月6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每日赔偿10元);3.被告承担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西二环线先于涉案房屋建成通车,被告卓越公司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现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被告卓越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及原、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法院确认因噪音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由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对原告所主张的自行加装防噪设施的费用16290元及环境监察服务费1040元,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侵权行为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对该费用,不予确认。综上,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卓越置业集团(长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李某因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X号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12131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湖南高院认为,该案作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本案中,卓越公司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而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西二环线已经通车,原告应当知晓或预判西二环线噪声对其居住的实际影响,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判决认定因噪音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由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李某因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X号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12131元,符合《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对同类案件中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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