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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境外走私巨蜥并售卖:系累犯,一审被判刑九年半
6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并售卖巨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曲某因走私并售卖巨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曲某,男,山东人,31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同为“爬友”的曲某通过“爬行天下”论坛认识杨某,二人经商议决定向马来西亚卖家TEN邮购巨蜥入境并销售牟利。
三人形成贸易链后,由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由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用于收取该包裹,并通过杨某的银行账户向TEN支付货款,收到货后由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通过论坛、微信群等方式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2015年9月30日,曲某与杨某向TEN购买5只巨蜥,被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工作人员打开包裹时发现,每只活体巨蜥先用袜子装好放于粉色透气塑料盒内,盒外再用锡纸包装,锡纸外还缠了一圈外文包装的袋装方便面。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5只活体巨蜥为泽巨蜥。
2015年10月,曲某与杨某再次向TEN购买1只巨蜥,该包裹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包装,被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鉴定,该巨蜥为萨氏巨蜥。曲某并没有就此收手,开始出售走私来的巨蜥。2015年9月初,曲某在微信群里拍卖三只苏门答腊巨蜥,买家孙某以1300元购买了一只。2015年10月,杨某通过微信和买家顾某联系,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一只蓝尾巨蜥出售给顾某。
根据法律规定,泽巨蜥、萨氏巨蜥、苏门答腊巨蜥与蓝尾巨蜥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2016年,曲某因走私并售卖巨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9月18日,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予并罚。曲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曲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而“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巨蜥等均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濒危活体巨蜥仅1只即可入刑,4只以上即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出售活体巨蜥2只以上即可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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