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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儿|地摊经济热下,“人间烟火”面临哪些挑战
5月27日,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今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山东烟台考察时,表示地摊经济是“人间的烟火”、“中国的生机”。
在后疫情背景下,此前“一禁了之”的粗放式管理已不合时宜,全国多个地方迅速做出积极响应,在当地规范下大力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马路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自1990年代开始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而导致地摊经济被取缔和严控以来,地摊经济又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昆明街头的流动摊贩。澎湃新闻记者 冯婧 图
“地摊经济”具有低门槛、低风险、低成本的特征,不仅是城市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失业贫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城市活力的体现和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即城市零售商业网络体系的一部分,以便利和廉价的特点,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降低城市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成本,同时与城市正规经济(如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存在紧密的功能联系。因此,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的发展,不仅是一项保就业、暖民心的善政,也有助于增强城市经济的活力和弹性。
然而,地摊经济不是一个简单的城市管理问题。作为一种非正规经济,地摊经济在进入现代城市的那一刻起就充满了争议。一方面,地摊经济具有解决就业、增强城市活力、提供廉价商品等益处;另一方面,它又背负着占用公共空间、妨碍交通秩序、扰乱市场公平性、影响市容市貌、危害食品安全等“骂名”。因此,在恢复地摊经济发展的浪潮下,有必要冷静思考和预判管理上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地摊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我将讨论四个摊贩治理的挑战或矛盾。
第一,有限的公共空间资源与规模庞大的地摊经济需求的矛盾。
地摊经济的空间非正规性,体现在它占用公共空间(如人行道、人行天桥、广场、桥底、社区内部空地等),其根源在于城市规划没有为它安排用地。在大城市中,特别在中心地段,由于维护交通秩序的要求,可用的公共空间资源极其有限,因此只能在社区内部或依托商业广场寻找供于摊贩的空间,同时这些地方还必须在满足不影响城市秩序和居民生活的条件下,拥有一定的人流量。这限制了允许摆摊的空间资源,难以满足摊位需求。
例如,广州建设有147个摊贩疏导区,提供了10760个摊位,远不能满足广州约30万个摊贩的需求。空间供给不足造成大量无固定摊位的摊贩仍游离于规范管理之外,而他们可能影响正常的城市空间秩序。
第二,摊位租金上涨与摊贩经济承受能力的矛盾。
收取一定的摊位租金是合理的,因为要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如卫生清洁、日常监管以及水电费等。虽然起初的摊位租金可能不会太高,但在市场作用下,摊位供不应求的现状会推高摊位租金。特别是在一些交通区位较好、人流量大的地段,获得摊位的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将摊位转让给其他摊贩,导致租金在每次转让时都被人为提高。结果导致真正需要摊位的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
第三,地摊经济的流动性与入场经营的固定性的矛盾。
这个矛盾主要存在于那些需要流动和变换摆摊位置的摊贩群体中。一些商品,如玩具、饰品、爆米花、甘蔗汁、烤红薯等非日用品,不太适合在消费需求有限且稳定的社区内部或固定地点长期摆卖,摆摊者在追求最大化销量的目标下,需要周期性地变换位置来寻找消费需求。例如,他们可能偏好火车站、汽车站、会展中心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一般不满足被划为摆卖区的条件。这是为什么有些摊贩不愿进入政府划定的经营场所的原因之一。
第四,地摊经济与室内个体经济的利益矛盾。
由于较低的租金和税收成本,地摊经济的发展对室内个体经济会形成不公平竞争,这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引发室内商户的反对。例如,2010年广州提出流动商贩疏导区政策时,就有正规商户代表表示反对,认为摊贩合法化损害了他们的正当利益。另一种结果是导致室内商户通过灵活的方式加入地摊经济,如他们白天室内经营,晚上摆地摊,或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工,一个室内经营,一个摆地摊。这势必加剧摊位供给不足的问题,导致真正需要摊位的就业困难者更难获得摊位。
可见,恢复地摊经济发展还有许多管理上的细节问题亟待探究和解决。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参考建议。
第一,划定摆卖区不必强调经营场所的固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开区位管制,给予摊贩在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摆卖的许可,这既可以增加摊位供给,也可以满足部分摊贩的流动需求。
例如,在街道尺度或若干相邻社区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允许摊贩根据市场需要变换摆摊位置。
第二,发放摆卖牌照,并借鉴交通运输领域的驾驶人记分制度,给予每个摊贩一定的分值,对违反流动许可管制、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等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扣分,分值扣完,收回其牌照,取回牌照需要接受教育、培训或罚款。
第三,租金设置要充分考虑摊贩承受能力和不同区位下的盈利能力,严厉禁止摊位转让,杜绝租金市场化。同时,建立灵活的租赁模式,设置按天、月、年计的摊位出租方式,满足不同摊贩群体的租赁需求。可借鉴欧洲国家的做法,通过不定期举行跳蚤市场,满足一部分人不定期从事摆摊的需求。
第四,建立由市场调节和因地制宜结合的商品管理制度,一方面不必对所有摆卖区的商品做出硬性规定,交由市场调节,但要注重所售商品与周边居民需求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对正规商户利益造成影响的摆卖区,要求地摊经济不应销售与室内个体户同类的商品,而应销售与室内商户形成互补的商品。
(作者黄耿志系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副教授,曾出版《城市摊贩的社会经济根源与空间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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