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杨梅上市了!一词一案告诉您,杨梅网络销售需要注意这些!

2020-06-03 16: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年来,网络成为重要销售阵地,但也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为了规范网络经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连续4年开展了“仙居杨梅”网剑行动,扎实稳步推进杨梅这一富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中2019年度共查处各类杨梅网络经营违法案件13起,累计罚没款金额16.5万元。

杨梅网络销售需要注意哪些?

市监君带您分析解读杨梅网络销售违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01

虚假广告

当下,虽然网络购物实惠便捷,但一些杨梅网店经营者为了提高销量,采取虚假夸大的宣传方式,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比如,一些杨梅网店在宣传中使用“全网最低价”、“特供中央”等用语,以及一些商家在网站宣传上出现宣传杨梅医疗保健功能的“解渴止咳、健脾开胃”等字眼,因此受到处罚。

案例

2018年,执法人员对某杨梅网络销售经营户进行检查,在其销售记录中发现一款产品页面中有“特供中央”等内容(其中“中央”二字放大加粗),网店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支招

该网店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绝对化用语”“医疗保健功能”以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种:

1.“绝对化用语”主要表现为使用“全网最低价”、“最甜”等用语;

2.“医疗保健功能”主要表现为宣传杨梅的“解渴止咳、健脾开胃”等医疗保健功能;

3.“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主要表现为使用“特供中央”等用语和未经同意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视频。

杨梅网店经营者在做产品宣传时,应深入学习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仔细推敲相关宣传内容,宣传用语须符合实际情况、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对网店、消费者甚至品牌形象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词:

02

刷单炒信

随着杨梅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一些网店在杨梅季节动起了“歪脑筋”。部分杨梅网商利用杨梅上市的周期性,在杨梅上市之前通过刷单微信群、刷单代理、联系朋友或老顾客刷单等形式,达到以虚假销量吸引后来消费者进行实际购买的目的。

案例

2019年,执法人员在对杨梅网络销售经营户检查中,发现某杨梅网络销售经营户于2019年开始在其网店发布销售杨梅,当事人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以刷单的方式虚构销量并上传好评文字和照片,以期达到使该网店排名更靠前、吸引其他消费者的目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支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杨梅网店经营者在商业宣传活动中,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可靠。

关键词:

03

商标侵权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是仙居县政府批准同意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册的一个地理标志的商标,是仙居县杨梅地域品牌的象征。

案例

2016年6月7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其辖区内一家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水果店经营者销售杨梅所使用的包装盒上标注的标识与“仙居杨梅”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且其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商标侵权,该水果店经营者也无证据表明其销售的商品存在合法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前述商标侵权产品的,构成商标侵权。”的规定。

支招

凡在仙居境内的杨梅,符合杨梅质量安全规定标准的杨梅生产企业均可以到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办理‘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外地杨梅经销商销售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需要到有“仙居杨梅”授权的单位进货。外地市场销售仙居县生产的杨梅也应该留存杨梅产地的进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倡议书

尊敬的网销杨梅业主朋友:

六月杨梅红满天,又是一年采摘时,仙居杨梅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为进一步保护“仙居杨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护仙居杨梅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仙居县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开展“守护仙梅”专项行动,现就仙居杨梅网络销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倡议和要求,请广大网销杨梅经营户积极参与并自觉遵守:

一、携手做“守护仙梅”专项行动的支持者。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以强烈的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正确使用“仙居杨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自觉维护仙居杨梅绿色发展的品牌形象。向“低价恶劣营销”“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说不,用“心”守护“仙居杨梅”品牌。

二、携手做“守护仙梅”专项行动的传播者。让我们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主动让身边亲朋好友宣传维护仙居杨梅绿色发展的品牌形象,让打造仙居杨梅金名片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用“声音”守护“仙居杨梅”品牌。

三、携手做“守护仙梅”专项行动的监督者。“守护仙梅”专项行动要取得成效,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共同监督和主动作为,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对于损害仙居杨梅品牌形象的行为主动劝阻,同顶级用语、低价恶劣营销、虚假宣传销售额等网络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守护仙梅”为己任,用“行动”守护“仙居杨梅”品牌。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来源|仙居市场监管

原标题:《杨梅上市了!一词一案告诉您,杨梅网络销售需要注意这些!》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