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第一辑来了!读完可以减少小朋友的很多问号!

2020-06-03 02: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原创 北京海淀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

性侵、霸凌、受伤

......

无论什么情况下

我们都不希望孩子

受到任何伤害

因此

六一国际儿童节

海淀法院为所有的孩子和家长

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希望孩子们将法治信仰

植根于心中

在法律阳光的守护下

健康快乐成长

01

小树林里藏危险

点点是一名15岁的初三女生,一天和朋友商量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小树林写作业。放学后,点点先到了约定地点,便坐在小树林里的椅子上看书。

突然,一醉酒男子摇摇晃晃走了过来,色眯眯地瞧着她,吓得点点收拾好课本赶紧走开。这名男子追了上去,把点点强行拖拽到隐蔽处,开始脱掉点点裤子,意图不轨。点点非常害怕,哭着求饶,该男子见状就放弃了,但用手机拍了点点的照片,威胁她不要报警。点点佯装答应并趁机逃走,到了大路上赶紧打电话告知家人,家人迅速赶到并报了警。最终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的男子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该男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故依法减轻处罚;但该男子强奸未成年人,应当从严惩治。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示

在性侵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选择隐蔽的场所作案。同学们应该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出行时要在安全的道路行走,切勿独自去偏僻的环境,夜晚外出由家长陪同或者结伴而行。

遇到危险时要沉着冷静、机智应对,借助现有条件进行自我保护,寻找机会脱身自救,尽可能记住侵害者的样貌、身体特殊记号等各种特征信息,要及时告诉身边的成年人并报警。

02

对校园欺凌说“不”

青青是17岁的高一女生,暑假期间认识了好几个爱打架的朋友,经常和他们一起玩耍,有时也会参与打架。14岁的依依本是青青的好朋友,但因为依依和自己的男朋友走得很近,还拿走了自己好姐妹的东西,青青非常生气,就想教训教训她。

一天,青青把依依约到网吧后,和朋友们一起把她带至地下楼梯间,将她围到一个角落里,对她扇耳光、泼凉水、踢踹,还录制视频发到朋友圈。经鉴定,依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青青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青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拍摄视频上传至朋友圈,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青青犯罪时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青青的父母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故依法对青青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青青与被害人依依都是未成年学生,青青伙同他人殴打依依,拍摄视频发布至网上的行为符合校园欺凌的特征。对欺凌者而言,校园欺凌致人身体受伤的,不仅要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且其监护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校园欺凌也会给被害人带来身心伤害。

同学们应以积极健康的态度去面对生活,以乐观友善的态度去处理人际关系,对欺凌行为说“不”,让自己的青春不留伤痕。

03

托管班不是“保险箱”

活泼好动的6岁男孩牛牛和小杰刚上一年级,由于父母工作忙,就分别给二人报了苗苗托管班。很多家长之所以选中苗苗托管班,是看中了这里的小操场。每天下午写完作业,老师都会带孩子们到小操场自由活动,让“圈”了一天的孩子释放一下精力。

一天自由活动时,小杰与几个同学互相追逐着跑来跑去,牛牛和另一个同学在地上“翻跟头”。值班老师在场地一侧,背对牛牛翻跟头的位置站立。小杰快速从牛牛身边跑过时,只顾着回头跟同学嬉闹,没注意到牛牛在翻跟头,二人不慎相撞,导致小杰的胳膊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杰起诉牛牛和托管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解析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从事发经过看,牛牛在托管班的公共活动场地上持续做类似于翻跟头的动作,该危险举动致使他在小杰跑过时不能及时发现并控制自己身

体,导致二人相撞,小杰受伤,故牛牛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牛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小杰与其他孩子追逐嬉戏,奔跑时有回头张望的动作,在前方已有包括牛牛在内的两名孩子在地上持续翻跟头的情况下,仍快速跑步穿行,并继续回头张望,与牛牛相撞后小杰摔倒受伤,故小杰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担20%的责任。

事发时,小杰和牛牛年仅6周岁,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以及对风险的判断防范能力明显不足。托管班对由其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其中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履行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值班老师背对事故发生地站立,对场地内所有孩子的举动未能照顾周全,对于小杰和牛牛的危险举动均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能积极履行职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故托管班对于小杰的损害后果,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04

运动受伤谁担责

16岁的男孩大路与小锐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一天放学后,二人和另外几位同学相约打羽毛球。大路、小锐和另一名同学搭档,共同对抗对面半场的三位同学。双方打得如火如荼,都很投入。突然,对面发来一球,大路、小锐都挥拍去接球,小锐持羽毛球拍不慎击中大路右手,致其多根手指骨折。大路认为是小锐违反规则抢着接发球,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小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小锐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的,不存在过错,称体育运动本身就有风险,大路自愿参加运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大路自己承担。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三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羽毛球属于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运动风险,特别是与单打相比,以多人组合形式开展羽毛球运动必然会存在因同时接球而冲

撞致伤的风险概率。大路、小锐应当能预见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双方自愿参加该运动,应视为双方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鉴于二人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对羽毛球运动规则的认知和风险意识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所不同,同时考虑到事发时六名未成年人以三对三形式同场打球,故不宜用羽毛球比赛规则来评判二人打球行为是否规范。现二人对该损失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但大路手指受伤确系小锐击球所致,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定双方共同分担因此发生的损失。

05

违规骑车闯的祸

小赫是一名中学生,因为快要期末考试了,所以每天都很早骑车到学校上自习。这天早上,雾气沉沉,路上一百米开外就看不到人。小赫又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出门,眼看就要到对面的学校了,但离上课只有两分钟,小赫害怕迟到,并未像以前一样走学校附近的人行横道,他认为会绕远,所以便超近路。他没有下车,也没有左右仔细观察,而是骑车快速地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适逢一辆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而来,由于路上能见度较低,司机看到小赫时刹车已来不及,大客车右前部与小赫身体及所骑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小赫右侧锁骨骨折、右小腿骨折。经交通队认定,因小赫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认定司机和小赫为同等责任。小赫不仅受了伤,还因为和司机同等责任,需自担一半的治疗费用。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官提示

对于学校离家不远且满十二周岁的中学生而言,骑自行车上学是一种既便利又能适当锻炼的事情。但在骑车时应当了解交通法规,知道该如何安全过马路,才不会伤害到自己,也不会因不了解过马路的规则导致自己既受伤又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还耽误自己宝贵的学习时间。

06

明明能否索要抚养费

明明虽然4岁了,但自从他出生后,还没见过爸爸。自明明妈妈怀孕时,爸爸妈妈就经常争吵,矛盾不断,有时还会动手,因此明明妈妈就回了娘家。明明出生后,也一直生活在外婆家,爸爸既不看他,也不给他提供生活费。现在明明都已4岁,生活花销越来越大,平时的生活费、幼儿园和课外班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妈妈感到独自抚养明明有些困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明爸爸支付明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

开庭时,明明爸爸说,我和明明妈妈还没有离婚,财产都是共同的,我不给抚养费。经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明明爸爸确实在明明出生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的情况下,综合明明妈妈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明明爸爸支付明明四年的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明明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给付过子女抚养费的,或只是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根据明明平时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实际花费,同时考虑明明爸爸的收入状况综合予以判定,支持了明明的诉讼请求。

同学们,如果你的权益像明明一样遭到侵犯,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原标题:《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第一辑来了!读完可以减少小朋友的很多问号!》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