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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态法治 完善发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提出希望云南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殷切期许,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着眼于云南“生态大省”向“生态强省”目标的跨越,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为云南赋予的新使命。
近年来,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云南省的生态文明建设亮点纷呈、成果丰硕。尤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系列狠抓生态保护的执政实践下,云岭大地正在绿色发展道路上阔步前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在七彩云南建设步伐更加清晰的情况下,亟须强化生态法治,构建全新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以生态文明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路径为“绿水青山”使命保驾护航,让美丽云南的生态文明之路行稳致远。以生态文明治理圆“绿水青山”使命,科学立法是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是“良法先行”的起点,运用生态思维和法治方法完善生态立法是让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结果。
首先,生态法治观应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完善生态立法最重要的是把“以生态文明为方向,以环境法治为灵魂”的生态法治观融入宪法,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将生态法治理念渗透于各部门法,使可持续发展观在各级各类立法中融会贯通。
生态思维应与法治理念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摒弃生态思维来谈立法工作,生态立法犹如“无根之木”;片面强调生态思维的价值而忽略法治理念,生态治理就难以上升到法治保障层面。只有将传统的法治观念进行生态化改造,准确把握生态思维与法治理念的最佳契合点,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并以此作为生态立法建设中的指导准则,才能从立法源头上织严、织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之网,才能打牢筑实生态法治的第一道屏障。
其次,应加快生态立法工作步伐
一方面,完善生态法治体系依赖于国家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国家有必要在生态法治体系化推进路径下,积极促成现有环境资源法的法典化。
另一方面,在国家生态立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云南省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地方生态立法的补强功能。
近年来,云南省相继出台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保护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多个地方性法规,生态立法不可谓不多,然而百密一疏,仍然存在着因法律法规的缺失或滞后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惨遭破坏的现象。
因此,要重视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不断挖掘立法资源,及时更新和补正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严把生态立法“质量关”,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以生态文明治理圆“绿水青山”使命,严格执法是关键生态立法的不断完善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保护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七彩云南秀美河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严格执法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如何进一步确保生态法治落在实处,加快生态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执法力度和实效,全力推动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是目前构建生态法治体系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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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执法人员生态保护的使命感、责任感。在生态立法完善的基础上,要认真抓好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加强组织领导,让广大执法人员深刻领会生态法治精神,充分认识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生态文明为导向,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素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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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实干、强化生态执法力度。生态法治语境下的环境保护,不仅是对执法对象依法进行约束,更是对执法主体自身职责的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要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生态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部署,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所有环保执法行为都要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同时,狠抓落实、敢于动真碰硬,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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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同配合,推进联防共治。整合生态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多元治理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环保执法部门与其他执法机构及司法部门的配合协作,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强化跨领域跨部门执法的联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共识,群策群力、攥指成拳,切实把生态保护和治理抓实做好。
以生态文明治理圆“绿水青山”使命,公正司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最有力途径。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生态司法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走向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完善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
目前,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然而,行政手段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难免有捉襟见肘之处,这时便要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司法体系,补齐短板,为生态文明建设“披上铠甲”。
一方面,要创新理念,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生态保护司法共识
一是兼顾司法公正与生态环境实质性保护理念
司法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原则毋庸置疑,但在具体的生态保护司法实践中,要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将司法结果是否符合生态保护初衷纳为重要考量。
二是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在生态保护司法中,既要谨记“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的真理,又要无碍于经济社会的正当发展,要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刻不容缓、举足轻重的经济建设相协调。
另一方面,要跟进改革,健全生态司法制度机制
一是要逐步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明确不同主体的诉讼权限与监管职责,让广大潜在的利益受害者都能尽量参与到生态司法中来,增强公民生态保护的参与感。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司法的程序制度和相应机制
生态司法程序在审查起诉、庭审辩护、判决执行等多个环节都明显区别于普通司法程序,应重点落实和优化环境司法程序以实现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
此外,建立生态司法专门化机制、生态司法协作机制、生态保护司法结果的保障机制等等都是健全生态司法制度机制的题中之意。以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圆“绿水青山”使命,全民守法是基础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是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发挥其重要作用的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生态保护“坚强战线”的形成依托全民守法的大力推动,要深入理解全民守法的内涵,厘清全民守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建立以全民守法为核心的生态法治,为树立生态保护社会根基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要培养公众的生态守法意识
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网格的构建必须要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守法需知法,知法需普法,要加强各种途径的宣传和教育,传播环保节能意识,倡导绿色文明理念,弘扬生态法治精神、建设生态法治文化,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到生态守法队伍中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具体举措上已经为生态法治的全民守法指明了方向。据此,生态法治领域的全民守法也应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普及,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作用,从小抓起,让生态法治理念浸润人心,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生态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其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将生态权落在实处
“生态文明”虽已被写入宪法,但公民的生态权仍然未能上升到基本权利层面。要想将生态权从“纸上的权利”变为实质性的权利,必须通过各部门实体法将公民生态权予以确立,以及从程序法上明确对生态权的维护方式与救济途径,生态权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从而更好地促使公众自觉守法。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号召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逐梦过程中,彩云之南“绿水青山”的建设必须依托于生态法治的大力推动。前路漫漫、任重道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七彩云南一定能不辱使命,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来源:学习强国原标题:《健全生态法治 完善发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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