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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情况紧急可越级报告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说明,从即日起至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依据草案,北京拟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此外,北京还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
上述说明指出,条例草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7条,拟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措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等。
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查证属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应急响应级别。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定点救治医院、隔离场所、方舱医院、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康复,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及时发布行业和基层指导规则;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市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cfgc@wjw.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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