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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美国“长臂管辖”削弱了国际礼让原则的根基

2020-05-31 02: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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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原则,是解决国家间法律适用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主权国家的法律原则上只在其境内具有效力,但在不损害主权权力和国民的利益情况下,可以承认其他国家法律在本国境内的效力。

国际礼让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国际冲突法的基石,但在近年来以美国法院判例为首的一些有影响力的判例中,该原则的适用似乎越来越受限。

本文从三个方面着重分析美国法院关于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趋势变化。

美国法律域外适用范围的扩张

礼让分析通常从确定所涉及的法律体系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冲突”开始。在没有国内外法律冲突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可以无需担心他们的裁决将威胁到“促进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法治的国际法律联系”。

传统的国际礼让建立于荷兰学者优利克·胡伯提出的礼让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国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国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其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才不损害自己及其国民的权利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规定, 除了属地原则(指美国有权对位于其领土内的人、财产和行为行使管辖权),属人原则(管辖其在领域外的国民),美国还有权对在其域外的、(意图)对美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即效果原则,见美国铝业公司案)和对美国域外的对国家利益构成损害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即保护原则)。

不难看出,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中的“效果原则”和“保护原则”的应用(及对国家利益的扩大解释)本身就是对国际礼让原则基础的动摇,使法律的适用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这种“长臂管辖”无疑将造成更多的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近年来,这种冲突将很多中资机构卷入之中,比较有影响的包括三家中资银行涉嫌朝鲜制裁传票案、中国银行古驰案和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等。

国家安全利益因素的压倒性考量

2019年7月30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决支持强制执行针对三家中资银行的大陪审团传票和行政传票,要求它们提供与某香港公司的交易记录 (该香港公司被指是朝鲜国有银行的前台公司)。由于三家银行未遵守地区法院强制令,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的藐视法庭裁定。

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规定和相关判例法,美国法院应基于多种因素对是否支持传票要求进行分析,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请求出示的信息是否重要;(2)请求是否具体;(3)请求出示的信息是否源于美国境内;(4)是否存在其他取证方式;(5)美国的利益与外国利益的衡量比较;(6)银行出示信息是否存在艰难情形及(7)银行拒绝出示信息是否出于善意。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间的利益比较和是否存在其他的取证方式。

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资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存款信息属于应当严格保密的信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应有权机关的调查取证要求,协助予以提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明确,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

可是,美国法院却在这里主观地认定中资银行的违法成本不大:“处罚很少见,而且在发生时相对适度”,“没有国有企业因回应外国法院命令而受严重处罚的例子。”

在本案中,法院尽管承认了如果中资银行遵守传票将违反中国法律,但因为本案中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可能用于朝鲜的核武器项目,所涉及的证据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而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超过中国对银行业信息保密的利益,法院最终支持了对传票的强制执行。在以往涉及国际礼让原则适用的传票案中,法院多是围绕多因素综合考虑,但本案中,法院明显侧重考虑了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在国际礼让原则分析中的压倒性权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尽管美国政府可以通过中美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要求中资银行提供证据,但法院仍支持直接要求中资银行根据传票提供证据。法院指出,从以往的经历上看,通过该协定要求中国政府协助提供证据往往是无效和拖拉的,且屡次无法得到司法协助申请的回应。司法协助本身因其是政府间协助,往往程序上需要时间较长。美国法院的这种分析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

弱化外国政府法律声明的证据作用

在国际礼让原则适用的分析中,对于和外国法律冲突是否存在的证明,往往涉及外国政府出面对本国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必要的说明。此类外国政府声明的证据效力往往构成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点。这里通过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的审理过程来简要阐明。

2013年11月26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经过多年审理后作出裁决,认定中国的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维生素生产企业因联合抬升价格,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市场,因此违反美国反垄断法。

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二审裁决,撤销了纽约东区地区法院的裁决,认定中国企业的行为系遵守中国政府的强制性法规,基于国际礼让原则,美国法院应尊重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本案一审中,商务部提交的证据起到关键作用。商务部声明其有权监管对外贸易,与受其监管的医药保健进出口商会协调,规范维生素C的价格,因此,中国企业的行为是应中国政府的要求。

第二巡回法院对于商务部的声明采取“高度尊重规则”,即如果外国政府就本国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效力提供了一份宣誓证明书,只要这些声明依据其情况是合理的,美国法院就有义务遵从这些声明。

然而,2018年6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一案作出的裁决。并以9比0的一致投票,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4.1条判定:联邦法院不受外国政府对本国法律陈述的决定性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分析指出:虽然国际礼让原则要求联邦法院“认真”考虑外国政府的声明,但是否给予适当尊重,要全面衡量多种因素,包括该声明的明确性、全面性、根据、背景和目的,与此前的立场的一致性,法律体系的透明性及提供声明的机构或官员的角色和权限等等。换句话说,美国法院应对外国政府对于本国法律的声明进行相对独立的司法审查,这一方面弱化了外国政府对于本国法律声明的证据作用,另一方面更削弱了援引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有效证明法律体系间的真正冲突。美国法院对于外国政府关于本国法律的声明效力进行审查的行为,本身就与对主权国家的礼让和尊重相左,进一步削弱了国际礼让原则的根基。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张申:美国“长臂管辖”削弱了国际礼让原则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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