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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儿“送”他人收养获利8万后打赏主播,福建男子获刑5年
把自己的亲生女儿作为牟利工具,“送”与他人收养获利8万,并将其中7.3万元用于打赏主播,福建一男子被法院认定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月29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福建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中介绍了上述案例。
案例介绍,收买人陈某斌(另案处理)丧子后,因无法生育便产生领养想法,让其亲戚郑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帮其找寻被领养人。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卢某明以其妻子离家出走,自己无法抚养一儿一女为由,想将其女儿被害人卢某某卖给他人抚养,李某栓(另案处理)得知后告知郑某华。
2019年年初,经李某栓、郑某华介绍,收买人陈某斌夫妇与被告人卢某明见面,收买人陈某斌夫妇看过视频及照片后,对被害人卢某某比较满意,被告人卢某明为非法获利,答应以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等高于当地收入水平的8万元为条件,将其女送给对方收养。经体检确认被害人卢某某身体状况良好后,收买人陈某斌将被害人卢某某带至福州市晋安区的家中抚养。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卢某明获得人民币8万元,此后大肆挥霍,将钱款中约73000元用于打赏“快手”直播平台主播。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人民币8万元将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卢某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明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福建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孩子本应在父母家人的呵护下健康成长,但本案被告人卢某明却把自己的亲生女儿作为牟利工具,将女儿作为商品与他人交换钱财,并将钱财用于打赏主播,挥霍一空,这种行为已然越过了伦理道德的底线,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具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据介绍,在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与被申请人卢某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为确保被害人卢某某健康成长,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卢某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卢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宜继续担任被监护人卢某某的监护人,撤销卢某明作为被监护人卢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卢某某的监护人,卢某某现被妥善安置在福州市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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