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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善后”和“退出”也很重要
5月29日上午,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新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表明了态度,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何为禽畜,何为野生动物,是推进落实禁食野生动物需要面对的复杂问题之一。在这份旨在部分解决这一问题的名录上,复杂性表现得特别明显。禽畜与野生动物的边界并不总是那么泾渭分明,长期来看,这个名单必然是动态的。承认模糊区间、未来调整可能的存在,并不是说立法要含糊,执法要松弛,只是需要克制,需要承认历史现实中的合理性。
广义的动物养殖,既是生物学范畴、农业经济范畴,也是文化、传统的范畴。
禁食野生动物是特殊情况下的产物,毋庸置疑,最直接的动因,是为了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的风险,捍卫公众健康安全。
但禁食野生动物的目的不止于此。不能简单地说,是西方某些国家如此,中国就要看齐照搬,而是因为禁食野生动物本身是更文明的,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推人及(动)物。
禁食野生动物立法,本是给民意以呼应,给文明以支持,给权利以保障。其目的在于调整人和自然界的关系,这个过程不是零和游戏,更不能理解为立法图一时痛快,执法图简单方便。
也因此,在推进禁食野生动物的过程中,除了公众健康安全考量,在养殖动物不应受到不必要的额外损害、虐待。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只是为了一个抽象宏大的“保护”概念行事,却无视对生物个体的损害,文明的初衷就会嬗变成伪善。
同样,“禁食令”是人类用对待动物的方式,印证自身的文明与进步,动物的权利也是人类权利的延伸。那么,人类的权益,比如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就不是次要的、可以随便牺牲的。
对那些名录未能覆盖的在养殖动物,需要“善后处理”,对养殖户,需要“退出机制”。
此前数月,情况极为特殊,经济生活一度近乎冻结,加以立法峻急,导致短时间内,“善后”与“退出”绞合在一起。相关报道可以看到,很多养殖动物因为地位“待定”,缺少饲料投喂,出现亲兽捕食幼兽等悲剧。
“善后”与“退出”不是无关紧要的后续情节。它们如何落实,决定了立法与执法的成色。此次“两会”,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民法典》保障的是更为基础、根本的权利框架,能否“善后”与“退出”,也将验证《民法典》的权威性。
尽管野生动物养殖可能与流行病相关,但此前的野生动物养殖,总体上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退出与善后。多数养殖是此前合法行为的延续,类似案例,一般采取的都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
归根结底,文化变革是长期观念进步的结果,依靠的并非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于动物的权利与福利保障是如此,于其他领域何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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