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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非法采矿案开审,7人若无法限时修复山体要赔71万
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韩某等7人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爱云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文娟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发表意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民代表、媒体记者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损毁山体 “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 图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9年5月底至6月25日,被告韩某、侯某为牟利,纠集被告周某、吕某某、吕某、刘某、张某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东泉泸村东山地拆违拆临现场,以“清运违建渣土”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共同破坏了东泉泸村东的山体,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现上述被告人已被刑事拘留。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经检察机关诉前公告,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7名被告按照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查院制作的《南部山区仲宫街道办事处东泉泸村东坡破损山体复绿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修复时间和方式,对被破坏的山体及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后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如不能修复和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将承担71.1万元的修复费用。
庭审中,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围绕山体修复、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被告韩某等7人在调解书生效后次日必须按照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修复方案要求对破坏的山体进行全面修复,并种植指定绿化树种,如修复不符合验收要求,被告韩某等七人须赔偿71.1万元,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专用于破坏山体的修复复绿工作。
鉴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韩某等7人就山体修复事项已经达成调解,本案待该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予以裁判。
(原题为《“济南南部山区东泉泸村山体损毁案”开审!市法院院长张爱云主持庭审、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文娟出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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