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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证人当庭宣誓上线啦~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04: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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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遂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 第 174期 ▼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5月22日上午,遂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证人刘某、王某、郑某面对庄严的国徽分别签字并宣读证人保证书。这是5月1日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该院首个进行证人当庭宣誓的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9年5月,自己受雇于两被告朱某和李某,为第一被告朱某经营的餐馆提供装修服务,后原告在作业时从木梯上跌落受伤,住院76天,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但第二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不是雇主,与黄某同为工友,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朱某辩称自己并非直接雇佣黄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弄清楚事实真相,法庭同意了第二被告李某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原告的工友刘某、王某,以及起诉前陪同原告一起参与调解的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宣誓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证据规定》规定,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因此刘某等三名证人均以“脱稿”形式陈述证言。

“你和原告、被告是什么关系?”

“你能详细描述当时现场的情况吗?”

“这份证据材料你有印象吗?”

……

三名证人依次进入法庭,接受法官、原被告的轮流发问,丰富了证据形式。证人冷静确信的回答,让法官对事实认定更加清晰客观。该案将择期宣判。

普法时间

Q:为什么要宣读保证书?

A: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这对于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证人如实作证,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

Q:证人作证前能否观看、旁听庭审直播?能否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

A: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这主要是针对有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诚信度不高的问题,让证人直面法庭、如实作证,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Q:证人未出庭的,证言可否采信?

A: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出庭直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体现“直接言词原则”,能够更好地起到具结的效果,避免了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

Q:经当事人申请,证人对质询问就一定能进行吗?

A:不一定,对质询问规则原则上应当在询问证人的最后阶段进行,且对质询问作为补充手段,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方能进行。

Q:当事人可否直接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交与证人?

A:不行。当事人须先把出庭作证的费用交给法院,由法院支付给证人。

Q:证人作虚假陈述或干预证人陈述的,会有什么后果?

A: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文:遂法宣

编辑:杨淑瑶 审核:林 珊

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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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证人当庭宣誓上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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