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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聚焦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呼吁用好信息技术,明确上报时限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暴露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存在短板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议题。来自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车捷建议,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厘清传染病防治部门的权力、职责,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增加传染病防治中信息技术运用的内容。
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历经两次修订,一次是2004年,“非典”爆发促使第一次修订,第二次是2013年。我国目前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2013年修订版。
车捷是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也是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在走访调研中发现,《传染病防治法》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对疫情的联防联控机制还不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未有效建立,疫情来临时公民个人的主体责任尚未明晰。
鉴于此,车捷等30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江苏代表团还提交了两件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其中,扬州市政协副主席、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等30位代表建议,强调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在传染病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传染病目录、时效、预警等制度,协调各相关方在法律层面的责权力三方面。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等31位代表建议,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时,建立动物和人类共患传染病的风险防控和管控体制机制。
在疫情防治中用好信息技术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通讯大数据运用等现代科技成果发挥了巨大作用,提高了防控的效率和效果。5G智能医护机器人、5G热力成像测温仪、消毒机器人频频“亮相”。
据《科技日报》报道,3月6日,在工信部的同意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推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小程序。全国10多亿手机用户使用这个应用,可免费查询过去14天停留4小时以上的到访地,并获得绿色或红色通行卡。
“这些(做法)需要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予以固化。”为此,车捷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传染病防治中信息技术运用的内容。
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做好传染病信息的登记、排查,信息上报和监测预警等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新一代通讯等技术,发挥其在疫情监测预警、疫情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重症患者远程会诊、院感防控、防控物资溯源调配中的作用。同时,更好地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厘清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权责
在车捷看来,群防群控在传染病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内容不够具体,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力等界定也尚未完全厘清。
此外,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尤其是初期,包括医疗在内的各种物资保障严重不足,也暴露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条文过于笼统,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在财政保障、法律责任方面,也没有相应规定。
为此,车捷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部门职责条款,进一步明确重点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增加建立健全群防群控制度的相关表述,细化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防护体系上,车捷建议,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创新储备方式,优化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确保重要应急物资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
类似的建议内容在王静成等30位代表联合提交的议案中得到了响应。王静成建议,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防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主体责任,明确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管理权限。
王静成还建议,进一步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个人不配合不服从传染病防治的行政、刑事处罚规定,提升传染病防治法的条款刚性和违法成本。“对医疗机构造成一定规模的医院感染或医务人员感染时”,也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关于医疗机构违法处罚的情形。
建议明确上报时限
“虽然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提升应对等级的路径,但是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未提出要求,不利于及时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控制传染病传播。”王静成说。
目前,我国传染病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3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丙类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甲类传染病是对人类威胁最大的传染病,因此其应对等级最高。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现有法律规定,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王静成建议,明确一个时限——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指定时限内(建议24小时内)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或单独在总则中设立时效条款。
与此同时,建议对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进行修订,对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预警发布进行区别管理,并明确预警发布的具体要求,以便相关信息发布更加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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