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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靠降低刑责年龄就能有效解决吗?
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今年两会,多位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发挥法律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在提交的《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中指出:一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得到应有惩处,他们事后再次犯罪甚至进行恶性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要求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加重刑罚的呼声,在每一次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爆发后,几乎都会出现。在澎湃新闻5月21日发起的微博投票中,1.2万投票者中近83%认为未成年人完全刑责年龄应设在14周岁及以下,另有12%的参与者认为应“不设年龄限制”。
用极端个案去度量整体,为这些呼声增加不少合理性,但是问题背后还有另一面。
如果审视近二十年来我国未成年罪犯的人数变化,不难发现,其最近十年的总体走势是积极的。
从民意到修法,需要考量的将远超民众对犯罪者的愤怒和对受害者的同情。人们认为更严苛的法律可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因而也能更有效地抑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现实真是如此乐观,那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将不会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长期困扰。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看,法律的震慑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而在预防未成年人初次犯罪之外,如何降低犯罪者的再犯率是更棘手的问题。
降低刑责年龄就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吗?
我国目前划定的最低刑责年龄为14周岁。在下图参与统计的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大约有四分之一也选择了这条年龄线,其中包括日本和德国。
但最低刑责年龄小于14周岁的国家和地区数量更为庞大,其占比高达64%。从这点来看,调低刑责年龄似乎是一个追随主流的做法。
有一些国家曾尝试过调低最低刑责年龄,但收效不佳。丹麦曾在2010年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5岁改为14岁。但研究者发现,14岁未成年犯罪者的数量并没有因此减少,服刑的处置还产生了一些反作用,比如导致这批孩子更难重返中学学习,中学毕业考试的成绩通常比同龄人更差,再犯率也有所升高。两年后,这项尝试被终止了,如今丹麦的最低刑责年龄又回升至15岁。
1997年,震动日本社会的神户14岁少年连续杀伤儿童事件爆发后,日本国会于2000年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但此后的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降反升,2004年还发生了11岁少女杀害同班女生的恶性事件;于是,围绕是否应该进一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讨论又被掀起。
“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依然会出现11岁的罪犯。关键不是年龄,而是行为人是否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事件发生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在发表于《环球时报》的文章中写道。
从这一点出发,一个可能从立法层面推进的改变是,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管控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问题:对实施犯罪时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在主观上知晓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国际中国地产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执行董事杨莉珊,在此次两会上,即提出了相关建议。
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制度也并非万能,吴丹红在《少年杀人,追责能否用“恶意补年龄”》一文中指出:“相较于传统的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或许能弥补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僵化缺陷, 但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及自由裁量权依然是问题。”
长远来看,加大惩罚力度的积极作用有多大?
在最低刑责年龄设置极为严苛的美国,近几年不断有研究指出,严厉的刑罚可能会适得其反。
来自布朗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两位学者和Anna Aizer和Joseph J. Doyle,曾利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少年法庭的司法数据,探究过长期监禁对未成年罪犯的惩治效果。
他们追踪了37692名在10周岁至16周岁时曾在芝加哥少年法庭接受初次审判的未成年犯罪者,综合分析这群人当年的审判结果、高中学业的完成情况以及18周岁至25周岁之间的犯罪记录等数据后,得出了两个主要发现:与未被长期监禁的未成年犯罪者比较,受监禁者成年后再次犯罪的平均人数占比将高出近15%,同时,后者完成高中学业的平均人数占比低至2.6%。
高中学历的缺失将增加这些犯罪者在社会上立足的难度,最终也会增大他们重返犯罪之路的可能。
1889年,美国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这前后近200年的司法实践中,美国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做过诸多尝试。两位美国刑法专家Thomas J. Bernard和Megan C. Kurlychek曾对美国在200年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颁布的法律政策展开过分析,发现立法者会周期性地在严苛和仁慈之间摇摆,这一现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现行法律总会被视为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因而无论立法者制定何种属性的法律,只要不能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最终总会变成民众苛责的对象。
两位研究者认为,仅仅依靠立法并不能真正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立法。因而严苛的法律即便在短时间内对一部分人奏效,从长期来看,并不见得能取得积极的结果。
如果严苛的刑罚不奏效,我们能做的有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难以根除,是由于其根源错综复杂。回顾犯罪案件,我们总能在犯罪者的原生家庭、生长的社区环境、就读学校等环节找到可能的诱因。
在无法将这些诱因消除殆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是,尽量降低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概率和已犯罪者的再犯率。实践经验丰富的国家就此摸索出的可行之路是,尽可能细致地甄别未成年人所处的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为其创造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
与我国在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上较为接近的日本,于1922年制定了第一部《少年法》,并在1949年成立了家庭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案件。尽管在立法层面,日本近几年有从仁慈向严苛摇摆的倾向,但在处置未成年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的流程上,他们仍然坚持“保护儿童权益”的仁慈立场,且十分注重对不同个体的差异化处理。
家庭法院是日本处置未成年犯罪者的核心机构,在其中任职的法官均具备10年以上法律经验且是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提交的名单中选任的。审判前,家庭法院会对案件事实、涉事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和家庭情况等展开调查,有必要时还会通过专门鉴定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的鉴定,再做出最终判决。
对于案情严重程度较轻、涉事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特殊或改进空间较大的案件,法官一般会做出“保护处分”的判决,并根据具体情况,将涉案者分配到不同的教养机构进行进一步观察和学习培训,为他们重返社会提供帮助。
预防潜在犯罪者犯罪、纠正犯罪者行为的操作手法,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均能找到踪迹。但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不强制监护人或学校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就读,工读学校陷入了一种半悬空的状态。
在《南方周末》等媒体的调查中,许多家长因为害怕标签化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选择工读学校的意愿普遍较低。在生源和拨款均不足的情况下,工读学校的发展境况也不如意,相比上世纪60年代,工读学校的总体规模已从最初的200多所缩减至如今的92所,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8年教育统计数据,有10个省的工读学校数量显示为零。
而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虽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原本负责这部分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工作的各省市劳动教养场所,因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而不复存在,其职能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代管”。时至今日,专门负责这些未成年人教养工作的机构尚未建立。
与许多法学专家呼吁的那样,相较于讨论如何通过降低刑责年龄和加重刑罚,当下更紧迫的任务应当是建立更健全的教养制度,以预防潜在犯罪者犯罪和已犯罪者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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