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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代表建议:管理部门尽快推出网络文学著作权制式合同
近年,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和平台等的诉讼纠纷时常发生,原因大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引起的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
“长此以往很容易泯灭个人创作热情、破坏整个网文圈的创作生态。”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尽快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像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一样,相对平等地保护各方利益。
据统计,中国网络文学创作者超1400万名。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55亿,较2018年底增长2337万,占网民整体的50.4%。但近年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的诉讼纠纷。创作者都是弱势个体,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
蒋胜男介绍,此前各大网站与作者的网文更新有一个分成合同,即作者在平台上传作品,平台按读者购买额与作者五五分成。但后来一些大型网站升级新版本,步步侵蚀作者权利,以至于近期引起创作者出现大面积反弹、甚至停更等现象。
她认为,创作者在对其创作的作品处理上也应存在三方主体:相关管理部门、平台方、创作者本人。在目前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情形下,平台方单方出具的合同就有可能存在某些只利好已方的隐性条款,以及任意修改出台各种新版本,无节制的逐年侵蚀原创作者空间的情况。
蒋胜男建议,应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推出相对保障平台和创作者平等权益的制式合同(即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该合同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比如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主管部门在官方调研的基础上推出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规范行业乱象、避免霸王条款等,促进行业的健康有秩发展。
著作权制式合同就目前来看其类型应有三种: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作品授权分成须明确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平台的运营成本应在自身的分配比率内,避免创作者还要倒欠平台的“净利润”分成;作品版权转让须规范授权范围、年限、金额和比例等要素,杜绝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作品委托创作应明确,对创作有预付款项,以及甲方款项不到位时对创作者版权的重新归属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可由管理部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在公司、作者、社会效益三方面做到互利互惠的合同。
“我建议管理部门在推出制式合同及备案程序前,先在阅文、掌阅、咪咕等业界网文平台试行,再逐步推广至整个行业。该模式还可以推行到传统作家,编剧、音乐制作人、动漫画师等各个与原创相关的行业,由此结束著作权行业纠纷乱象,真正实现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平等对话。”蒋胜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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