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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暴露短板,全国人大代表王静成建议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澎湃新闻记者 陈卓
2020-05-24 13: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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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传染病的流行,都是对现有法律和管理制度的一次检验,也是推动法律完善的一个契机。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带来的建议是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包括强调预防和防治结合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目录、时效、预警,协调各相关方在法律层面的责权利三个方面。

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历经两次修订,一次是2004年,“非典”暴发促使第一次修订,第二次是2013年。我国目前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2013年修订版。

王静成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是建国以来传播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在应对这一事件的过程中《传染病防治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显现出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比如,预防及防控结合的重要性不够凸显;传染病管理目录、时效、预警机制,以及相关方在法律层面的责、权、利等,还有待完善。

王静成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凸显“防”在传染病相关工作中的核心和基础作用,强调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特别是传染病防控职能。

二是,将新冠肺炎正式纳入传染病管理目录分类管理,并明确提升传染病应对等级时的上报时限,以及区别管理甲、乙、丙类传染病的预警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传染病防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各级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的管理权限。

另外,建议进一步明确传染病防治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激励保障措施;增加个人不配合不服从传染病防治的行政、刑事处罚规定,以及,当医疗机构造成一定规模的医院感染或医务人员感染时,也应当算作违法,受到处罚。

建议明确上报时限

目前,我国传染病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3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丙类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甲乙丙的分类是根据对人类传染范围与延续程度,生命危害程度和病死率,以及传染病史学研究等综合指标来确定的。

当流行病暴发时,明确其类别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类别意味着背后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相应地,疫情报告与公布制度、程序,政府部门采取的控制措施也会有所差异。甲类传染病是对人类威胁最大的传染病,因此其应对等级最高。

对于突发不明的传染病,短期内可能无法确定类别,但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现有法律中规定了一个提升应对等级的路径,那就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这一路径同样适用于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

全国人大代表王静成认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虽然明确了这一应对等级的提升路径,但是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未作规定,不利于及时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控制传染病传播。

他建议明确一个时限——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指定时限内(建议24小时内)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或单独在总则中设立时效条款。

同时,王静成认为,预警制度也需要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对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进行了表述,但对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预警发布是否采取具有区别性的前提和标准,未在法律层面提出要求。

建议完善群防群控机制

王静成认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扮演重要作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等界定,对个人、单位参与防控的法律地位、妨碍防控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参与防治的医务人员应明确其激励保障措施。

比如,疾病防控和监督管理体系的运行主体和主管机构是谁?公立传染病医疗救治机构的日常经费谁来保障?

医务人员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在受政府指派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时,是否属于执行公务?妨碍医务人员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当医疗机构造成一定规模的医院感染或医务人员感染时,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另外,从本次新冠肺炎防控经验看,在疫情防控初期,包括医疗在内的各种物资保障严重不足,暴露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王静成建议,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体系建设上,应当凸显“防”的基础作用,并通过法律条文,强调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特别是传染病防控职能。

在相关方在法律层面的责权利方面,建议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防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主体责任,明确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的管理权限。

同时,建议增加对个人不配合不服从传染病防治的行政、刑事处罚规定,提升传染病防治法的条款刚性和违法成本。“对医疗机构造成一定规模的医院感染或医务人员感染时” ,也应当增加至《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违法处罚情形中。

在防治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及保障方面,建议明确受政府指派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时的人员的法律地位,是否属于执行公务,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补助、抚恤标准,给予适当的津贴、补休、荣誉等。

防护体系方面,建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公立传染病医疗救治机构日常经费,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和机制,优化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确保重要应急物资关键时刻调得出。

    责任编辑:李克诚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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