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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忘了28年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忘了28年房屋事件的各种糟点
广东深圳,张女士,28年前,1992年,花33.2万元,购了一套房,忘了;28年后,2020年,突然想起这套房,前往收房,这才发现,房屋被他人长期占用,房主要求现住户退还自己的房屋。
现住户表示,他也是从别人手中购买,有合同,但是卖房人已去世,无法证明该合同,只能自认倒霉。他愿意腾出房屋,但是,他对该房屋进行了精装修,希望房主能够补偿装修款20万。
该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主要是糟点太多。
第一,贫富差距的糟点。房主能将自家的一套房,忘了28年,她家该有多少套房?该剩多少钱?
第二,道德失格的糟点。如何证明现住户是买的房?如何证明他手中的购房合同是真的?已经是死无对证,是不是他自个儿溜门撬锁进去的?
第三,经济帐的糟点。现住户霸占他人房屋,28年没付房租,按每月1500元计算房租,都已超过50万元,就算房主同意补偿20万,现住户是否应该向房主补交30万元房租?
我的两个颠覆性想法
思考题之一: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既不归房主,也不归现住户,而是应该归国家?
思考题之二:该房主将自有房产忘了28年,是否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已经一脑子问号,为什么?且听我一一道来。
举个未婚母亲遗弃孩子的例子
假如,一位未婚母亲,生了一个孩子,她觉得是负担,于是将孩子遗弃了,扔在路边。有一位好心的路人发现,于是将孩子抱回家中领养。孩子长到28岁那年,未婚母亲找到这位好心人,强烈要求无偿还回自己的孩子。
未婚母亲有一个充足的理由:她没有将孩子遗弃,28年前,她只是将孩子放在那里,临时走开了,结果,回来时发现,孩子被人偷走了!被偷走的孩子当然有理由要回,而且,一毛钱都不应该向对方支付,并且保留起诉对方的权利。
好心人快要听哭了!合着我帮你白养了一个孩子,养了28年,你不仅没有承担任何做母亲的责任,还倒打一耙,孩子被你抢回去不说,竟诬陷是我偷走的,是不是倒霉催的,比窦娥还冤!
问题来了:如何证明未婚母亲是遗弃孩子的行为?还是将孩子放在那里,临时走开?
我反复想了想,应该可以证明这种遗弃行为。
第一,未婚母亲既然说孩子是被人偷走,她为什么当时没报警?
第二,未婚母亲可能辩解,我忙忘了,好吧,这个理由姑且成立,那为什么持续28年没有报警?整整忙忘了28年吗?
第三,28年没报警,算不算遗弃?如果28年没报警仍不算遗弃,多少年才算遗弃?
再举个流浪狗的例子
有一位大善人,在大街上,发现一条生病的流浪狗,于是将它抱回家,带它看病、打针、吃药,养了大半年。
某天,大善人正在大街上溜狗,突然,一位路人冲过来,对着狗左看右看,看了半天,然后对大善人说,这条狗是我的,你必须还给我。
大善人顿时蒙了,如何证明狗是你的?路人说:第一,我有这条狗的狗证,1年有效,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第二,狗狗冲我摇尾巴了,它就是我家的狗,是不是你偷走了它?
在这个案例里,如何证明这条狗是被狗主人遗弃?还是狗从主人家走失?或者被大善人偷走?
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应归结于狗主人有没有及时报警。如果报了,说明真的是走失或被偷走;如果没报,如何证明狗主人不是在遗弃?
忘了28年房产的几个细节问题
房主,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居然忘了28年。28年时间里,她将房屋委托给谁看管?难道是物业吗?那么,她有没有交过物业费?如果交过,就根本不算忘了;如果没交物业费,怎么证明她是不是想遗弃该房屋?
物业,作为房屋管理方,只要实施管理房屋的行为,就一定要收钱,谁交的钱?当然是现住户。正因为现住户持续交纳物业费,物业和现住户才形成了长期的合同关系,而非物业与房主有合同关系。
这里还要思考一个问题,现住户说他有一份购房合同,但是,对方已去世,死无对证。从这个角度说,合同是无效的,那只能说明,是他捡来了这套房屋,捡到别人的遗弃物品。好比他捡了一个钱包、或者捡到一个10000克拉的超级无敌大钻石。据资料查询,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钻石只有3000克拉,10000克拉只是一个比方,请不要纠结。
既然,现住户捡了一套房屋,他有没有权利占有呢?
此处需要求助于《物权法》,按照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现住户捡到房屋后,根据法律,他并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他应该设法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他都没有做,所以,他涉嫌违法。
美国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
美国加州,有一部法律,叫做《霸住权法》,又称《逆权侵占法》(adverse possession),就是保障那些未经房主同意、霸住他人房屋者的权益。
根据该法,擅自霸住他人房屋者,在面临被房主驱逐时,不但有一定的搬迁安置时间,而且,如果符合两项条件,一是霸住者持续多年出席当地的「社区屋主协会」(HOA)会议,类似于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二是连续五年交纳地产税等房屋相关费用,霸住者就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房主合法将房产权转移到名下。
简单地说,如果房屋遭霸占超过5年,屋主却置之不理,法律上可判定房主有意抛弃房屋,霸住者可提出申请,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因为这部法律,加州的房地产经纪人,经常提醒民众,要记得定期查看属于自己的空屋、在空屋里安装监控,或者委托房屋管理业者进行协助,防止鹊巢鸠占。
如果用加州法律的看,深圳这起案例,在房主忘了房屋的28年里,现住户至少已有5次机会合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必须要说,这是霸权主义的美国,不符合中国国情,仅仅提供了一个思考纬度而已。
为什么说该房屋应该归国家?
继续求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有人会问,这套房屋,28年间,既没有人报警挂失,也没有人拾物交公,更没有任何人发布招领公告,为什么还要归国家所有?
我的分析,用的是排除法。
第一,前面说过,28年未交物业费,对房屋置之不理,房主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说明自己不想遗弃该房屋?那就是遗弃行为,所以,她已不具备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现住户捡到遗弃物,本来就没有所有权,而且,他也没有归还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他还违法了!
第三,既然双方都没有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该归谁?当然是国家。难不成将这套房屋给拆了报废?那也要先拆掉这幢楼再说。
有人会继续提问:物业为什么不能有所有权?就是不能,有两点理由:
第一,该房产属于遗弃物,现住户捡到都属违法,难道物业就可以空手套白狼地捡走?物业捡到,也是违法,它不具备获得所有权的资格。
第二,该房产建在深圳城区的土地上,我们继续求助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该房屋建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又属于遗弃物,谁也无法主张其所有权,不归国家所有,归谁所有?
忘了28年房产的房主是否该被谴责?
这是一道思考题,我不确定我的逻辑是否正确,供大家一起讨论。
假如,一温州土豪,用便宜的价格,买了数百套房屋,空关着。虽然,毫无疑义,这是他的私有财产;但是,这些房产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资源,作为资源本身,却没有产生任何社会效益,存在极大的浪费。
要知道,有很多人想买房,却因为房屋太贵,没钱买,便宜的房屋又被这位温州土豪抢购一空,从而导致他们无房可住,流离失所,是不是属于一种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再比如,有人自个儿掏腰包,买了几十万斤大米,洒到荒无人烟的沙漠中,变为尘土,此人极度浪费粮食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一定会。难道只要你有钱,就可以包一个消防笼头,每天坐在跟前,看它向大街上喷水玩?
为什么说有人花自己的钱,浪费行为也很可耻?也会被谴责?道理很简单,虽然钱是他自己的,但是,资源是全社会的。这就是人们进行道德判断的标准。
有人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就应该对它承担责任,而不应该随意造成浪费,人类社会,只有达成这样的共识,才会有希望,才会有前途,难道不是这样吗?
同理,有人花自己的钱,买了很多房屋,长期空关,是不是应该被谴责?这位将自己房屋忘了21年的张女士,是不是应该被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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