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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20-05-21 20: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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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5月2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文明办主任罗凤存,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锡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庆邦和兰州市文明办主任崔峰巍出席发布会,介绍了《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刘伯荣

主持人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刘伯荣

发言人

省文明办主任 罗凤存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锡明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庆邦

兰州市文明办主任 崔峰巍

省文明办主任罗凤存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根据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我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想道德领域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2018年5月,中央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根据新时代文明发展的需要,对推动文明建设的法治进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些都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入法、立法提供了顶层设计、思想指引和政策遵循。目前,各地均在制定或已经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全国已有广西、贵州、河北、天津等4个省区市、39个地级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省制定出台《条例》势在必行。无独有偶,《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我省《条例》将于同一天施行。

2.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现实需要。社会文明是一个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重要支撑。当前我省正处在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紧要关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以及视察甘肃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现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奋斗目标,必须要有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离不开全面、科学、合理、有效的文明行为制度的约束。此次制定《条例》,就是要为我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治理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诸多问题,为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3.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深化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进社会文明法治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底,我省有全国文明城市2个,全国文明单位154个,全国文明村镇107个,全国文明校园18所;评选省级文明单位1515个,省级文明城市11个,省级文明县区48个,省级文明社区250个,5个市州和7个县(区、市)被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有全国道德模范6人、“中国好人”129人,评选省级道德模范139人、“甘肃好人”近600人;注册志愿者组织14422个,注册志愿者162万人,每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600多场次。公民文明素质普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甘肃形象明显改善。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区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时有抬头,一些单位和个人破坏环境、违反公序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更应当从制度层面,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制止。因此,出台《条例》,推动社会各方面、各系统、各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

4.制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应对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全民生活方式带来了重大挑战,也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严峻考验。“病从口入”,是此次疫情带给人们最直观也是最深刻的教训。从滥食野生动物、群体性聚餐,到随地吐痰、不讲究个人卫生,等等,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都加速了疫情蔓延,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惨重后果。此外,因为违反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不文明行为,每年都带来巨大的社会治理成本,对社会文明和和谐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些都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来约束、规避和改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而《条例》的出台就是我省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切实为应对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现实路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8年底,《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条例》提请主体,省文明办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具体承担《条例》的起草、论证、调研和考察等工作。2019年6月,《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明办、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团队组成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立法论证和草拟工作。7月,《条例(草案)》初稿完成,随即进入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阶段,并不断修改完善。9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文明办分别组织人员,赴河北、天津、贵州以及兰州、武威、庆阳等地开展省外和省内调研,详细了解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和执行情况。10月,起草小组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修改。11月1日,省委宣传部2019年第18次部务会原则同意《条例(草案)》,并报送省文明委审定同意。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文明办,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3月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行为规范、倡导鼓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行为规范”主要从爱国守法、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出行、旅游、社区文明、就医、教育、网络、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养犬、公共服务、宣传等多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明确了“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第三章“倡导鼓励”主要界定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从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角度对社会和公民日常行为养成进行积极引导,明确了“倡导什么”和“鼓励什么”;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从各相关部门职能出发,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明确了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时间。

四、《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方面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以下方面:

一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对接。《条例》所涉及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已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违章停车等问题在《甘肃省物业条例》《兰州市控烟条例》《兰州市物业条例》《兰州市养犬条例》等省市法规中已有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在《条例》中继续纳入。

二是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除对社区文明、高价彩礼、“高空抛物”“共享单车”治理、“校园欺凌”“校闹”“医闹”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予以回应外,《条例》还总结此次疫情带来的教训,专门设置十八条、十九条,增加了“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和“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在第三十条“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补充了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取餐的规定。

三是吸收借鉴各地有益经验。对“定点祭祀”“礼让行人”等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进行吸纳。

四是坚持奖惩结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坚持奖惩结合,既有倡导和鼓励,又有禁止和处罚,力争做到正面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统一,最大程度保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提问

中新社记者现场提问

文明行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有疑问,我们这么多部门花费这么大精力制定《条例》,这些具体条款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将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另外,使用“公筷公勺”此次也列入《条例》,我了解到兰州市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能不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兰州市文明办主任崔峰巍

崔峰巍:我举个例子。为整治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为,近年来,兰州公安交警开展春雷一号、春雷二号、交通陋习专项整治月等专项整治行动,以学校、医院、公交站点等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为重点开展了持续强烈的查处攻势,通过多处部署电子抓拍设备、执勤警力实施非现场与现场方式,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目前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车辆逐年减少,礼让行人已成为兰州街头靓丽的风景线。可以说,《条例》出台,通过法律的手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能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市民文明行为养成。以往,我们遇到乱贴小广告、车窗抛物、随地吐痰、遛犬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想要制止,可能被回怼“我又没违法”。不文明还理直气壮,说到底,就在于文明的刚性不足。《条例》出台后给不文明者设立了一道规则边界,今后,我们有了向不文明行为说“不”的法律武器,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文明祭扫、违反交通规则等一切不文明行为都将无处遁形。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处分的处分,这既有利于鼓励市民向善向好,又有利于惩戒各种不文明行为,减少社会治理成本,这是常态化文明建设的一个法规保障,也是广大市民的期盼。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兰州市将“公筷公勺•健康分餐”行动作为爱国卫生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倡导、深入组织实施。一是制定公筷公勺分餐夹标准。制定并实施《兰州市餐饮分餐公筷公勺分餐夹使用规范》,并即将作为甘肃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使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走在了在全国前列,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明确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责任。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对8人以上聚餐的,应为每位就餐者提供一套分餐夹、公勺和一套自用筷(勺);8人以下聚餐时,可根据同桌共餐人数50%配置摆放公筷公勺分餐夹。公筷外形尺寸应当明显区别于其他备用筷,在公筷公勺上宜印制“公筷(勺)”的标识或提示语;公筷公勺和私筷私勺之间宜通过造型、质料和色彩来区分;公筷公勺宜为红色或白色。消费者应积极配合餐饮经营者自觉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夹。三是分类分步实施推进。从全市大中型餐馆入手,逐步向集体聚餐场所、小型餐馆拓展延伸。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持续加大各餐饮单位落实公筷公勺分餐夹情况检查指导力度,对不按要求设置摆放的要求立即整改,进一步增强了餐饮服务企业实行公筷公勺分餐夹的自觉性。目前,公筷公勺已经在全市3600余家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推广实施,公筷公勺分餐夹已成为了用餐新风尚。今年底前,实现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覆盖。前期我们公筷公勺分餐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公筷公勺行动有力开展,更加深入全面促进养成安全卫生健康和谐文明科学的饮食习惯,真正以“小餐桌”带动“大文明”,让文明用餐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香港商报记者现场提问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注意到,此次《条例》的条款聚焦的都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对谁来执行也都明确了职责分工,但落实的成效好不好,谁来监督、怎样监督,大家可能还存有疑问,这方面的情况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王锡明

王锡明:2020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精神文明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条例紧密结合这次疫情防控,把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取餐、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在条例中规定,这在全国省区市对文明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第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条例的贯彻落实,人人有责,人人都可以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作为法规起草的参与单位,不仅参与立法,更要推动执法,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作用。我们将依法通过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开展立法后评估、调研、进行执法检查等途径落实对法规实施的监督,通过监督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都知道有这么一部地方性法规,知道各自的职责,知道条例倡导什么,禁止什么。进而推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老百姓和大家比较关注的条例中规定的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单位和公民在各个方面遵守的各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及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等都将作为我们监督的聚焦点。如我委最近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全省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等,都是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的具体举措,在监督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及时将监督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做好人大意见建议向有关部门的反馈,督促有关方做好整改。我们对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的情况,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报道,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新华社记者现场提问

一直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和文明用餐等等都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受新冠疫情影响,这些问题再次被大家频频谈论。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此次《条例》也作了规定,这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有什么具体举措?请为我们介绍一下。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庆邦

王庆邦: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今年2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省文明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文明餐桌行动的通知》,对全面使用“公筷公勺公夹”,大力推行“六项承诺”,坚决禁止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联合发布《“文明餐桌行动”倡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发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文明餐桌”是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更是提升我省餐饮业质量水平、打造“食安甘肃”品牌的有力抓手。《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文明就餐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紧密结合日常监管,坚持不懈抓细抓实。

(一)靠实主体责任。实施文明餐桌行动的核心内容就是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严格落实“六项承诺”:菜品明码标价标量,不欺诈顾客;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趁热摆台,不“一盆水一块布”洗碗刷盘;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手套,不飞沫传播污染;引导适量点餐、“光盘”“打包”,不铺张浪费;取消最低消费,不设霸王条款;实行明厨亮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要为食客配备差异明显的“公筷公勺公夹”等公用餐饮具,使之成为每张餐桌的“标配”,积极推行大型聚餐及农村红白宴席以自助分餐用餐,摒除“一双筷子吃天下”的旧习,养成分餐、分食的良好习惯,有效防控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

(二)统筹推进实施。将推进文明餐桌行动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乡镇等工作有机融合,坚持统筹推进、分类实施,从大中型餐馆、机关食堂入手,逐步向集体聚餐场所、小型餐馆拓展延伸,做到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久久为功,最终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6月底,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率先全面实施文明餐桌;9月底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12月底前,全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覆盖。

(三)净化市场环境。联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食用野生动物市场整治专项检查,加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及网络平台监管,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强化从野生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全流程管控。对食用野生动物“零容忍”,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饲养、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范行规行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把野味从招牌、广告、菜单食谱和经营范围中清除,从根本上扭转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

(四)构建长效机制。总结白银市、酒泉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经验,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甘肃省文明餐桌行动的地方标准,明确公筷公勺公夹的外形尺寸、卫生管理、服务要求等,让“公筷公勺公夹”“文明用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增强工作规范性、科学性。会同省检察院将文明餐桌行动作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工作不力的地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文明餐桌行动各项举措。

(五)营造良好氛围。以文明用餐、拒绝野味等为主题,通过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开设专栏、播放宣传片,在经营场所张贴宣传海报、设置文明就餐提示卡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改变不良饮食陋习、推动文明餐桌行动,及时处置群众投诉举报,降低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文明餐桌的强大宣传声势,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积极参与、人人获益其中的文明用餐良好氛围,努力让“公筷公勺公夹”标配餐桌,让“分餐分食光盘”盛行成风,让“拒食野味”成为共识,让“文明用餐”成为习惯。

附: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四)参加集会,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七)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不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

(九)不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一)不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物业、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 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对游客有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活动,提升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 倡导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第二十六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八条 倡导鼓励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九条 倡导孝老爱亲、家庭和睦、勤俭持家,树立良好家风。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第三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不铺张浪费,使用公筷公勺取餐,推行分餐制;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拥军优属、崇尚英烈等活动,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助学、助残、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求职招聘、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优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推荐条件。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第三十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第三十六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殡葬改革。

第四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一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服务标准,开展文明服务评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视频或者照片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坏公厕设施的;违反第三项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的;违反第六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第七项规定,不遵守饲养畜禽有关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进入禁犬区域,未按规定使用束犬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携带宠物强行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发布(gansufabu)

END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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