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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即将问世:对人进行了从生到死的全面规定

申卫星/全国人大微信公号
2020-05-20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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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微信公号5月2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问世,这部法律不仅浸润了法律、法学界几代人的心血,更是承载着国人的期盼和伟大的使命。

新中国成立以后,曾经三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分别是1954年、1962年和1979年,但是前两次均因时代背景而未能成功。1978年改革开放给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带来了春天,然而,因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尚不充分,我国几经周折,先是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后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称为“权利的宣言书”,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然而,仅156条的民法通则定然无法满足中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肇始于1998年的第四次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在20多年里立法的策略和进程虽经多次调整,但制定一部代表21世纪发展潮流的伟大中国民法典的初心未曾改变。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编纂民法典”写入了党的报告,让立法进程得以坚定地推进。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终于要迎来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我们理当为之庆贺。相信这部民法典的颁布,会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升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综合水平。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将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基础性规则

中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编总则编中专设三章共计96条系统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制度,通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制度确立了市场准入者的条件,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体的决策、执行、监督的治理结构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完善的主体制度构成了市场经济中财产归属和流转的必要前提,从而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第二编物权编,通过规定自物权和他物权,确立了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界定和利用的基本规则。其中,自物权就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他物权是针对他人财产形成的支配权,其中包括针对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以及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形成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就担保物权部分,进一步完善了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体系,促进了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功能的发挥。整个物权编构建了市场经济中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秩序,体现了定分止争和促进效率两大法律价值。

第三编合同编,是草案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通则按照市场交易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运行状况,系统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合同关系终止以及违约责任,构成了市场交易的基础规则,普遍适用于我国各式类型的民商事交易。作为对各种现实交易的概括和凝练,典型合同部分不仅规定了买卖、赠与、借款、保证、租赁、承揽、保管、委托等横跨民商事领域的传统合同类型,而且对融资租赁、保理等纯粹的商事合同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不同的领域和行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备用规则和公正可期的交易基准。此外,准合同又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二者共同为财产的非自愿流转提供了矫正机制,与通则和典型合同一并构成了市场交易中财产流转的完整规则。

民法典草案对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的系统规定,为市场经济运转设立了市场准入、财产权属与利用、市场交易规则,使其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民法典的意义并不限于此,中国民法典的颁布还将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

民法典草案以人为本,法典的颁行将有利于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全面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循着人性的需求,对人立于世间的两大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为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体现了对人的成长和发展的终极关怀。

1.民法典草案对人进行了从生到死的全面规定

草案总则编第二章的第一条,也即民法典草案第13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4条)。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由无行为能力,经由限制行为能力,渐成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间因为精神状态,亦可部分乃至全部丧失行为能力,而由监护人代为法律行为,也可能因为年老而精神耗弱或者因意外事故昏迷。第33条通过预先指示确定监护人,既保护了当事人权益,也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让最了解他的人行使监护职责也为安宁缓和医疗提供了渠道,让人性得到尊重。

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民法典草案在分则中,依次规定了物权制度、合同债权、人格权这些人立于世间必备的基本权利,也关涉到了人的衣食住行。既有关于居者有其屋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有住有所居的“居住权”的创设。随着人的成熟,缔结婚姻,生儿育女,组成家庭,民法典草案由是规定了第五编婚姻家庭制度。随着人的老去,民法典草案也提供了第六编继承编,解决了财产的传承问题。并在最后一编,规定了侵权责任,对此前诸编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夫妻关系与亲权、继承权加以兜底保护。如此便充分体现了民法典草案对人从摇篮到墓地的全面系统的关怀。

其实,不限于摇篮,第16条还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对于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典草案第994条规定,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来保护。如果是英雄烈士,即使没有前述亲属,根据第185条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也要承担责任,这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

2.民法典草案回应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创设了人格权编

此前的德、法等国民法典中,较少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这是中国民法典的一次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人格权因其仅为消极权能,故通常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予以规定,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使其具有了积极权能,而非仅仅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如此,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对人格权立法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是生命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器官捐献与移植、脑死亡、人体胚胎、人工代孕、基因检测与治疗以及新药研发中的人体实验,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回应。尽管这次立法没有全部规制,但是现有规定已然是很大的进步,也给未来的立法完善预留了空间。二是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展,亟须对隐私、个人信息、数据进行立法界定,此次民法典草案创设了三者之间差序的价值格局,并进行了分类调整(参见民法典草案第1032条、1034条和第127条)。特别是其中关于网络时代隐私的界定非常全面,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三种具体类型的隐私和生活安宁这类概括条款的隐私类型,使其出现开放发展的形态(第1032条第2款)。可以说,中国民法典草案对于现代科技发展的回应,使其立于时代潮流的同时,也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3.民法典草案“使人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回顾人类成长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民法辛勤的影子——民法典不辞辛苦地把从自然界分离出来的“人”逐渐推向“人之为人”的境地。可以说,民法通过对人基于出生而享有的权利能力的普遍赋予,使人成为了真正的人,并且仍在坚持不懈地努力推动人的发展。马克思把人的发展过程概括为“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之上的自由个性”三大形态。而这其中从人与人的相互依赖关系,到在物的依赖基础上人的独立性,再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都离不开民法。民法委实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民法通过为市场经济设定规则,使得人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把内在的想法变成外在的现实,从中体会一种成就感的满足,使人们在自由与必然的统一中实现自我,发现自我,确认自我,达致人性的解放,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民法典的颁行将促进社会进步,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民法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梅因曾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而在进步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与刑法无涉,但却无时无刻不处于民法的关怀之下,人离开民法是寸步难行的。世间的法律门类繁多,但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使人活得体面而有尊严。民法使人成为人,也正是因此,民法成为了其他法律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言,“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对比刑法,卡尔·波普尔曾精辟地指出:“刑法是必不可少的弊,而民法则是不可或缺的利。”民法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民法对于实现自由贡献极大。

民法鼓励人们自由且积极地追求权利、实现权利,并张扬个性、弘扬主体意识;除了私人自治原则外,民法典又通过权益保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施以引导和规训,以防止权利滥用等失当的权利行使和权利义务设定行为。这就使得民事主体在实践权利的同时,不断淳化自身的观念和教养,逐渐成为一个既具有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的个体,又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体。倘若民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能够融入所有人的行动和交往当中,民法典就会使人成为一个成熟的“人”,使整个社会演化为一个成熟的社会、健康的社会,走向自我确认、自我解放的社会。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公法亦深具意义。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真正的学校。在私法领域把人培养成为既尊重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有着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的人,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中国民法典的颁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了重要法治基础。

(作者:申卫星,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原题为《社会进步、人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典》)

    责任编辑:陈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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