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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西勤委员:对困境未成年人建国家监护制度,从严追责虐童者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实习生 闫彩琪
2020-05-19 14:2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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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监护人失责、蓄意伤害等原因,全国各地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黄西勤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提案。她表示,各地虐童案的发生,既有社会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问题,也有司法救济缺乏有效性的问题,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对严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避免以罚代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这份提案中,除黄西勤外,还有温思美、黄先耀等45名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联名。

虐童案时有发生,施暴者多受行政处罚

黄西勤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出台了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类似监护人失责、蓄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的事件在全国各地仍有发生。如“南京女童饿死案”、“贵州父母虐童案”等。究其原因,既有社会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问题,也有司法救济缺乏有效性的问题。

黄西勤指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上述规定缺乏具体执行配套措施,比如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指定谁来做监护人?没有适格的监护人怎么办?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最终兜底人?这些问题需要一系列完整细致的法律配套制度来支撑,并非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可以涵盖。

此外,黄西勤在提案中还提出现行法律对于困境未成年人援助救济手段单一的问题。她指出,监护人由于经济困难,想摆脱监护责任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是虐童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监护人受教育程度低、心理不健康,把未成年人作为泄愤对象,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管义务,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被消极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家庭救助途径仍较传统,限于民政补助或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多以资金或物资救济为主。

黄西勤表示,虽然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已明确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可以入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也规定,虐童情节恶劣的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施虐者多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一方面基于传统人情,另一方面顾虑追究刑事责任后被监护人面临无人监护的局面,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时往往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了事,无形中助长了犯罪者的施虐行为。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对虐童者从严追责

基于以上原因,黄西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充分考虑无适格监护人或监护人严重失责的情况,既要明确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之后的后续监护责任的具体承担措施,更要确认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最后兜底责任。

她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有类似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作为签约国之一,落实国家监护制度既是践行成员义务,更有利于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

此外,黄西勤还建议,要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作为国家履行监护人职责的重要阵地。她表示,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基本上是在各地救助站的基础上增设改造,功能多限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只是临时帮扶,也不涉及广大未流浪的困境未成年人。建议在设立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国各地现有儿童活动中心教育科普托管等完善的功能设施,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对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同龄人同步、同态的正常国民教育。

黄西勤指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监护有偿原则,他们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实施了监护补偿原则,在这些国家,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

黄西勤据此建议,我国应在尊重事实前提下兼顾公平,探索建立监护补偿制度。她表示,目前我国经济条件已明显改善,且面临老龄化及少子化趋势,应将未成年人生活费支出也纳入个税抵扣范围,并在有条件地区试点直接给予监护人补贴制度,有效减轻监护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助力二胎政策进一步落地。

最后,黄西勤在对虐童者刑事打击方面也作出相关建议称,应严格追究虐童情节恶劣者的刑事责任,在完善临时监护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执法,对严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避免以罚代刑,从根本上减少虐童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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