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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在使用的表情包,或许已经成了“侵权包”

2020-05-18 20: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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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于4月20日-26日如期举行,在活动期间,各地法院公布了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而之前备受关注的首例微信表情案件被纳入了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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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分别以涉案微信表情的著作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的身份作为原告,以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了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的聊天表情与其在先的涉案微信表情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对他们涉案微信表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微信表情是否构成作品。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上述案件确认了表情包在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构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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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由于表情包言简意赅、表达出的内容生动传神,它们早于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聊天“神器”。甚至有的小伙伴开始自制表情包。

那么,自制表情包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表情包素材包括原创动漫人物形象、真人形象、影视剧及综艺视频截图等。因此,表情包一般与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相关联。

(一)表情包vs著作权

在上述案例中,北京青曙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吹牛”软件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构成了著作权侵权,需要赔偿损失。

又如, 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小程序“斗图表情包制作神器”中使用“猪小屁”美术作品作为表情包供用户下载,侵害了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创科公司向精诚创信公司赔偿损失。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赔偿损失。

那么普通群众根据已有的素材自制的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素材制作表情包,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不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与他人分享时要注明原权利人的署名。

(二)表情包vs肖像权

近年来,吃瓜群众所喜爱的“洪荒少女”傅园慧、《都挺好》苏大强、《我爱我家》葛优躺以及前几天登上微博热搜榜的“千万直拍”刘敏涛等相关的表情包都涉及到了这些真人明星的肖像权问题。与影视相关的还涉及剧方的著作权。

此前,包括葛优、王宝强、刘诗诗、黄渤、林心如在内的知名艺人都曾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表情包,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以该行为侵犯了肖像权为由,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法院支持了诉请。

又如,宁波某软件公司使用了王宝强形象表情包,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

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如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并不是使用了真人形象制作的表情包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不以营利、宣传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制作的表情包,一般不用担心引发肖像权纠纷,反之则应当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三)表情包vs名誉权

基于上述前提,非因商业用途是否就可以随意使用制作肖像类表情包,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Tips:

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肖像权的素材制作的表情包切记“私藏”,仅作朋友间聊天使用,切勿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并且不恶意扭曲、贬低他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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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建议

通过上文中的案例分享,最后总结几点避免表情包成为“侵权包”的小建议。

(一)创作属于自己的表情包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创作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在满足自我娱乐的同时还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收取授权许可费,可谓两全其美。

(二)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原则下使用既有的表情包

如前文所述,个人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在不损害他人形象的前提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表情包。

(三)“二次创作”需合法

使用已有素材制作表情包不要诋毁、丑化原作,尤其是在使用明星素材、有明确版权的素材时。另外,切记给原作者署名。

(四)学习法律知识,避免产生纠纷

了解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授权规则,保持对法律风险的敏感,要知道,一些未明确授权的、来自图库的影像素材也有侵权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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