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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天13起罪案,野生动物保护难在何处?

2020-05-26 20: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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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湃客·有数”栏目独家作品,版权所有,任何媒体或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新冠病毒疫情的持续蔓延,使得2020年成为人类历史上难以被忘却的时间节点。病毒与野生动物宿主的关联,引发了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反思。

近年来,野生动物犯罪在我国屡禁不止。据新华社4月27日的报道,吉林省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历时四个月,于近日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收缴野生动物死体及制品13410件。即便是在疫情期间,野生动物犯罪依然频频发生。根据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189件263人,提起公诉207件352人。

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总数居高不下,发案地分布不均

通过在Openlaw裁判文书网站搜索刑法中规定的野生动物犯罪的四条犯罪案由,我们发现,2017年-2019年三年间,我国共有14182起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平均每天发生近13起野生动物犯罪!

江苏、湖南、福建、云南、安徽、广东等地总体犯罪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居高。江苏省在动物地理区划上属于古北界华北区和东洋界华中区的交汇区,物种丰富。湖南省位于我国中部、长江中游,有脊椎野生动物800余种,占全国总数的25%以上[1]。而素有动物王国美誉的云南,在我国公布的335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就有199种,占全国总数的 59.4%,其中亚洲象、野牛、绿孔雀、赤颈鹤等23种仅云南独有[2]。这些地区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非法走私案发频次最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交通发达的沿海及边境地带,如广东、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较大的管理难度,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的飞速发展也滋生了野生动物买卖线上交易,不法分子往往会使用社交网络、电商、论坛等公开渠道,向潜在买主释放信息。非法贩卖广告多以图片、视频形式呈现,交易渠道隐蔽,监测、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难度在不断上升。

2018年腾讯企鹅爱地球举报入口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动打击网络野生动物犯罪机制。2018年11月-2019年11月,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账号(微信/QQ/公众号)共1931个,平均每月打击账号数超过100个。

巨额的市场需求滋生犯罪空间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在接受凤凰网公益的专访时认为,历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虽然对立法目标和原则进行了一些改变,但还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利用”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还占有相当大一部分,这也是当前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利用、食用的重要法律根源。

以野生动物为“资源”的野生动物产业包括毛皮动物养殖业、食用动物养殖业、药用动物养殖业、观赏野生动物及宠物养殖业、实验动物养殖业。据《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估算,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业产值高达5206多亿元人民币,毛皮动物产业高达3894亿多。

文明与野蛮之间,只隔一顿野味的距离。从清朝开始,我国食用野味的风气就开始兴盛,自乾隆时期流传至今的“水陆八珍”成为人们满足口腹之欲的珍宝。在“禁野令”出台前,占据野生动物产业总产值1/4的食用野生动物产业,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已多达几百种。

1月31日发布的《百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搜索大数据报告》显示,在过去十年间,公众对于“野味”有较高的关注,“野鸡的做法”、“夜明砂(中药名,取自蝙蝠粪便)”等搜索热度近年来还表现出上升趋势。甚至,在已经知晓蝙蝠、果子狸是SARS病毒自然宿主的情况下,人们依然将其端上餐桌。曾被评为“中国果子狸之乡”的江西万安县,仅一家龙头企业的年产果子狸就有2.8万余只。许多野生动物硬生生被食客们从“无危”送到了“极度濒危”等级,如曾经随处可见的禾花雀(学名“黄胸鹀”),如今成为了比大熊猫还珍贵的野生动物。

据《中国林业统计年鉴》数据,2009-2018年10年间,我国野生动物进口贸易额均高于出口贸易额,是世界上主要的活体动物进口国。《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1996-2015的20年间,我国不间断免税进口的动物为459个物种311598只,其中毛皮养殖动物数量占91.35%。

野生动物出口贸易则以药用类、实验类为主。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现有药用动物1850多种[3]。其中不少来源于濒危动物或珍稀动物,如羚羊角、穿山甲、虎骨、麝香、熊胆、象皮等。麝是中药应用加速物种濒危的一个典型例子,含麝香的中药大量用于出口创汇,50年代,全国野麝约350万只,如今仅剩六七万只[4]。

人们对于不同“效用”的野生动物的需求,为野生动物犯罪创造了高额的非法盈利空间。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动物法专家曹菡艾教授在接受《南都周刊》 采访时认为,只有改变“利用动物”这个基本思想才能改善野生动物的基本状况。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什么是野生动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探讨和研究野生动物相关问题的根本。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对于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只是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即“珍稀濒危+三有保护动物”。除此之外,大量的野生鸟类、陆生和水生生物等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几乎处于“有效防护为零”的状态。保护范围过窄使得野生动物保护在监管层面存在很大的空白。

根据《野保法》,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地方重点保护名录收录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单,但各地保护名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保护对象最少者为27种(新疆),最多者达362种(天津),陕西省是出台地方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最早的省份(1989年),有些省份(如 浙江、安徽、内蒙古、河南)的保护名录则是近几年才公布。

同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亟需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公布以后,除了2002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将麝科动物的保护级别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调整为Ⅰ级重点保护动物以外,近30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动。《三有名录》自2000年公布以来也有20年未曾变动。

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来说,“名分”就是生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及相应的违法处罚,均需依据名录。根据相关法律,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管理力度并不相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鸟类学会副会长、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委员张正旺早前在接受《北京青年报》 的采访时表示,为了保护一级物种,主管部门可能划定专门的自然保护区,而相关领域科学家可能会从科研价值角度出发,更为关注一级物种,投入更多力量开展相关研究监测。据媒体报道,当年在麝类保护级别升级后,国家林业局随后出台了一些更为有力的保护措施,并鼓励进行人工驯养和繁殖。野生麝类数量正逐渐恢复。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更新滞后,一方面导致在录物种的保护级别未能得到有效提升,使得物种保护政策、措施不能及时更新,例如穿山甲在我国已接近功能性灭绝,第 17 届 CITES 公约缔约方大会 将其提升为 CITES 附录Ⅰ的物种,严格禁止贸易。但在中国分布的穿山甲仍然是国家II级保护动物,对于有关穿山甲的保护措施、犯罪处罚只能依据II级保护动物的标准制定;另一方面则导致新发现、报道的类群没有及时增补,也忽略了尚处保护名录之外、但种群状况不容乐观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存在执法难题

曹菡艾教授在接受《南都周刊》的采访时认为,中国对野生动物犯罪的惩处力度实际上非常大,甚至是世界上惩处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犯罪猖獗之因其实是有法不依,各类野生动物犯罪分子难得到相应的惩罚,“现实中有太多的空子可钻。”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担负不同职责,体系庞杂,在部门协调和区域合作方面存在客观难度。此外,野生动物犯罪交易市场隐秘,交易量巨大,近年来更是呈现出网络化的犯罪态势。但各地行政和执法人员能力有限,技术手段欠缺,执法权威不足,部分执法机构的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也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执法的效果。

反野生动物犯罪摄影师协会发起人Britta Jaschinski在“一席”的演讲中曾说,“我不想赋予野生动物其他光环和意义,但是我非常赞同生物学家和作家爱德华·威尔逊的观点:每个物种都是杰作,都是经过极其审慎和天才的创造的。”

非典、埃博拉、新冠病毒……它们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警示:呵护原始生态,与野生动物和平相处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法”与“罪”的较量——湖南省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工作综述,周祥辉,《林业与生态》,2019,(09),23-24

[2]浅析云南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朱明昌,《森林公安》,2008,(05),33-55

[3]中药鉴定学,康廷国,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

[4]我国麝类动物养殖产业现状及对策研究,李林海,北京林业大学,2012

[5]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一把刻度模糊的卡尺

https://mp.weixin.qq.com/s/0SmzSmdjIRE_wI-jv9jc-Q

[6]《野生动物保护法》

[7]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叶良,应家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2),85-92

[8]实施最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中国现状与改革方向,张丽荣,孟锐,金世超等,《中国环境管理》,2020年第2期

[9]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解释亟待修改,桂亚胜,《野生动物学报》2019,40(1),217-220

[10]专访北大教授吕植:杜绝食用野生动物,到底难在哪?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997502

[1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2]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13]中国重点保护物种名录、标准与管理,蒋志刚,《生物多样性》2019, 27 (6): 698-703

[14]CITES履约视域下的中国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刘莉,段明苒,《野生动物学报》,2018,39(01),181-185

[15]我国在CITES公约附录动物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周用武,马艳君,刘大伟,《野生动物学报》,2018,39(4),991-996

[16]南都周刊: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确立,他们“哭”了

https://mp.weixin.qq.com/s/uu8b5_5TcToMXicDswyvgg

[17]新京报:12省市已出台“禁野令”乱吃野味以后怎么罚?

https://news.sina.com.cn/c/2020-04-11/doc-iirczymi5742513.shtml

[18] 北京青年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26年未修订 到底卡在哪儿?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3/c_128524253.htm

[19]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短板与对策 | 法治论苑

https://mp.weixin.qq.com/s/yd4XaqXnb9EoBUG-U4KucQ

[20]关于改革野生动物执法体系的建议

https://mp.weixin.qq.com/s/WcA4cGOFACZGwZRMn7UiTg

[21]THE ILLEGAL WILD LIFE TRADE IN CHINA,Rebecca W. Y. Wong

[22]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叶良芳,应家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项目组成员:吕婉莹、苏静婷、谢雁冰、万力豪

文案:吕婉莹、谢雁冰、苏静婷、万力豪

可视化:苏静婷、谢雁冰、吕婉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数据新闻与数据可视化》课程出品

​​​​​​​指导教师:方洁

联系方式:xieyanbing@r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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