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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全能神”?不存在!
法润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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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介绍涉邪教的几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揭示邪教的社会危害性。

张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某邪教”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某邪教”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某邪教”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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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振洋、王洪军破坏交通设施案:2001年1月5日,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均系辽宁省抚顺市人)预谋后,由窦拨打市长公开电话,要求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某邪教”人员,如政府不管,明天就让抚顺至北京的列车脱轨。后见恐吓未果,窦、王二人决意颠覆列车。二人到榆林钢材市场购买钢板和螺纹钢,焊接成二个“U”形障碍物。1月19日21时许,窦、王二人将障碍物设置在沈吉线上行线29.5公里处的钢轨上。当晚21时40分,吉林至天津的2224次旅客列车行至该路段时,司机瞭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油压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12分钟。同年1月21日,窦振洋先后给抚顺火车站站长室、市领导及公安局领导家打电话,以“火车还会出事”相要挟,要求立即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某邪教”人员。因要挟未果,1月23日19时许,窦、王二人再次携带工具将障碍物设置在抚抚线下行零公里520米处的钢轨上,并将一封恐吓信置于障碍物下。当晚19时53分,545401次列车通过该路段,司机瞭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牵引电机、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60分钟。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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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润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2002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润君、梁振兴、刘伟明、刘成军、云庆彬、刘东、张闻、雷明、孙长军、李德海、魏修山、庄显坤、赵健、陈艳梅等人,为大范围宣扬“某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长春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某邪教”内容的光碟。
经查,长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朱家生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朱家生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间,在未办理任何出版发行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山东省蓬莱市印刷厂厂长陈京利(另案处理)、湖北省南漳县飞鹰印务有限公司黄建峰(另案处理)、陕西临汾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光华(另案处理)、武汉市跻口区泰诚印刷有限公司高志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印制“某邪教”书籍共计290余万册,并以“武汉民族书刊发行社”的名义向社会销售,实际发行214万余册,非法经营额共计1753万余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李芳、谭蔚俊、李伟华诈骗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李伟华均系“某邪教”人员。2000年2月,李伟华利用其担任“某邪教”潍坊辅导站站长的“身份”,编造了李芳是“圣父”,谭蔚俊是“道家世尊”,功力比李洪志还高,把钱交出来就“圆满”等谎言,骗取“某邪教”练习者梁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
1999年8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将“某邪教”练习者夏某骗到家中,谎称正在修炼男女双修功,且早已圆满,编造整个宇宙、大楼、银行都是他的,地球在秋分前一天爆炸,他们是负有使命来度人、留人种的,有一分钱就有一分钱的业力等谎言。夏某被骗后,自199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将自家和父母的钱以及自己开设的服装店30余天的营业收入计28万余元,交给李、谭二人。李芳、谭蔚俊后将骗来的钱款挥霍。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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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陈福兆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某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逐步产生了通过杀人方法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间,陈福兆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其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福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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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梅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同案犯,被判无期徒刑)均系“某邪教”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识,并经常一起练功。同年11月,二人产生为“度人”达到所谓“圆满”目的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并人住一旅社内。3月1日上午,二人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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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淑云等故意杀人案:2002年4月21日23时许,关淑云将聚集在其家的“某邪教”人员叫醒,并说:“师傅(李洪志)讲法轮里面最大的魔来了,要传入我的身体。”让其他人把她身上的邪恶东西取走,并让“某邪教”人员掐住其颈部进行驱魔。同时其他人齐说:“正义战胜邪恶,灭尽!灭尽。”后关让掐住其颈部的那名“某邪教”人员松开手,说:“邪魔化成水了,我是你们的师傅(李洪志)的化身,你们都给我跪下。”其他人对关跪拜。22日3时许,关又对大家说:“还有一个小魔没除掉,这个小魔跑到我女儿戴楠身上去了,一会儿给她除魔。”早6时许,关让人将戴楠(8岁)叫过来,关在炕上用右手将戴楠搂在怀里盖上被子,左手掐住戴的颈部,用腿压住戴的身体进行“驱魔”。戴说:“妈妈我疼,你别掐我了。”关问戴说:“你是从哪里来的?”戴说:“我是你的女儿,你别掐我了,掐死我你会犯法的。”关用左手打了戴两个嘴巴,并用被子继续盖住戴。戴喊热要下地,关不让,又继续用手掐戴的颈部。戴向周围的其他人呼救,并说:“我不是魔,我是真人,我是楠楠。”其他“某邪教”痴迷者无动于衷。当戴呼救并挣扎时,关用腿压住戴的身体,其他人帮助关压住戴楠,关将戴楠当场掐死。经法医鉴定,戴楠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关淑云等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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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芳、王进东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云芳、王进东因痴迷“某邪教”追求“圆满”,预谋于2001年1月23日(阴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刘云芳、王进东伙同被告人刘葆荣以及郝惠君(女,47岁)、陈果(女,19岁)、刘春玲(女,36岁)、刘思颖(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开往北京的火车。
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王进东将购买的两块电子表分给他人,统一核对了时间。当日14时许,刘云芳、王进东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进东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春玲、刘思颖母女二人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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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添武、黄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01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胡添武与黄惠芳密谋分工在铜陵镇不同地点散发“某邪教”宣传单。10月2日凌晨3时许,黄惠芳携带“某邪教”传单600份,胡添武携带“某邪教”传单200份,分别来到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三建宿舍楼、苏峰街铜陵中心幼儿园附近的居民区,将传单塞进居民住宅的门缝里。10月5日、7日以及11月2日凌晨,黄惠芳又先后携带“某邪教”传单共计1800份,来到铜陵镇大沃水产商品房、桂花街居委会、苏峰街中医院等居民区将传单塞进居民住宅的门缝里。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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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茂海等人制作、传播邪教传单案:2001年初至2002年9月间,被告人公茂海、滕德荣、公淑华、石增雷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山东省沂南县城、蒙阴县蒙阴镇、沂水县高庄乡等地租赁房屋,购买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等设备,设立“某邪教”宣传品印刷点,制作邪教宣传品100余万张,并交给“某邪教”习练者在沂南县、蒙阴县、沂水县等地散发。
被告人大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牙巳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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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江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案:被告人苏江挺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某邪教”宣传材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江挺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某邪教”邪教组织的宣传材料。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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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案:被告人李石英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年1月1日19时许,李石英携带宣传“某邪教”的标语20余张,到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375路公共汽车站附近,在路灯灯杆上张贴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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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玲、付冠敏在学校借讲课之机宣扬邪教案:被告人王锡玲、付冠敏自2001年10月起,在给本校三年级、六年级的学生授课时,分别多次向学生宣传政府取缔“某邪教”不好,不准说“某邪教”的坏话,说了要得病,还会连累家人,某地自焚事件是假的,电视里放的那些也是假的,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某邪教”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某邪教”图案。王、付二人还将宣扬“某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当学校向学生发放《校园拒绝邪教活动》一书时,在付冠敏的煽动下,有20余名学生将该书撕毁。被告人利用讲课的方式,宣扬“某邪教”邪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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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作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尹作文自2006年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以来,积极参加该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发展邪教成员,分发、转运邪教组织宣传品。并在家中藏匿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书籍199本、光盘58张、手抄单页83页、手抄本12个、复印宣传单页158页、磁带7盘等物品。
被告人尹作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扰乱人们的思想,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尹作文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尹作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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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09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高昌省驾驶机动三轮车运送《话在肉身显现》、《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等书籍,行至濮阳县鲁河工商所处被查获,当场查扣上述书刊165册。当日22时许,濮阳县公安局干警依法搜查被告人高昌省住处,扣押《真理圣诗》、《神话诗歌》等43张光盘,手抄本8册。后经濮阳市公安局鉴定,上述书刊、光盘、手抄本均系“全能神 ”邪教组织宣传品。并依法进行销毁。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昌省为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书刊165册及其它邪教宣传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昌省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本案系犯罪预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高昌省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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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素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沈素英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后,积极活动,在刘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安排下参与发放“全能神”邪教书籍。2005年11月将“全能神”信徒王某某(已判刑)保管的书籍《经历基督话语审判的见证》4箱800册伙同朱某某进行分发。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素英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积极活动,在刘某某等的安排下,参与发放邪教书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素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当庭对参加该邪教组织非常后悔,自愿退出该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沈素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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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领、胡学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在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期间,于2008年12月9日凌晨,按照“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人员的书面指使,在机动三轮车把上系上红色塑料袋作为接头暗号,前往永城市薛湖镇,接送运输该组织印发的违禁书籍《生命进入交通讲道》8箱288本。二被告人在准备将书籍运送至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芒山路交叉口处交给负责接收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其它成员时,行至东城区光明路西段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被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胡学俭于2009年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学俭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归案后均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怀领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胡学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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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柳水、蔡梅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蔡梅英、王柳水先后于1991年、1992年经人介绍参加了“观音法门”邪教组织。两被告人结识后,共同积极参加该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并鼓动发展该邪教组织的成员,搜集散布大量宣扬该邪教组织的非法出版物。为此,两名被告人均曾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教育,并具结悔过或书面保证,不再参加该邪教组织活动。被告人王柳水、蔡梅英仍不悔改,继续积极参加“观音法门”的非法活动。1997年9月,两名被告人得悉“观音法门”创始人释清海将于10月25日在泰国举行“国际禅四”活动,经商量后,分别联络组织该邪教组织信徒十余人,以旅游为名欲前往泰国参加“国际禅四”活动。两名被告人积极到本市南亚旅行社申请办理组团出国手续。同年10月,两名被告人申请出国非法活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10月26日被捕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两名被告人的暂住处又缴获大量该邪教组织的非法出版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王柳水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蔡梅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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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02年12月25日,内乡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湍东镇符营村十里铺组经常有人非法聚会。接报后,内乡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对该聚会点布网监控。经多方侦查,警方确认该聚会点系一邪教窝点。12月27日,内乡县警方在十里铺聚会点成功地捣毁该邪教窝点,并将以刘家鼎、王爱梅为首的正在聚会的78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当场收缴“全范围教会”书籍120余册。2003年1月6日,内乡县警方再次获得线索:该县七里坪乡马尾村村民丁玉汤和夏馆镇湍源村村民王玉卿家共100余人正在非法聚会,其中两人正在“讲经布道”,其余人员全部跪在院里时而低头祈祷,时而嚎啕大哭。警方经侦查后认定其属邪教组织,迅速端掉了这两处邪教窝点。此次查获的“全范围教会”信徒多为15岁至45岁之间的人,分别来自河南省南召县、嵩县及内乡县。该邪教组织在犯罪嫌疑人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20余名骨干的策划下经常暗中聚会,在传播邪教时鼓吹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20余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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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尧、张华东、程炜、马懿、华四红、葛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刘世尧、张华东、程炜、马懿、华四红、葛麟均为邪教组织“观音法门”的信徒,从1997年起按照境外“观音法门”组织的指示,多次向全国21个城市散发宣传邪教的刊物1.6万册,获润8万元;又利用组织教功等手段,骗取各地信徒资金共计33万。经常组织“练功”、“打坐”、“共修”等非法聚会。还率领信徒前往泰国曼谷参加“青海无上师”(所谓的“在世活佛)的晋见和参拜活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6人无视国家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观音法门西安小中心”被国家公安机关取缔后,又恢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严厉打击邪教组织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6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刘世尧有期徒刑8年,张华东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程炜有期徒刑6年,马懿有期徒刑4年,华四红有期徒刑3年,葛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6人非法所得43.54万元和反动宣传品予以没收。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全能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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