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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因“河南人”求职被拒案二审宣判:当事人胜诉,获赔1万
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尘埃落定:5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判决。
女孩因河南人应聘遭拒,起诉对方一审判赔1万元
此前华商报报道,24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小闫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之规定,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诉讼状中小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判令被告向她口头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媒体向她登报道歉。
2019年11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业机会,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小闫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小闫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遭驳回
5月15日晚上,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一审宣判后,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提出上诉。
小闫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没有法律依据,且对两个侵权行为酌定9000元精神抚慰金较低。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认为自身并没有歧视“河南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该公司现有在册员工七人,其中来自河南籍员工为两人。小闫没有被录取的原因不是因为她是河南人,而是其履历不符合上诉人公司“有工作经验”的要求。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上诉人,解释了上诉人员工操作失误的原因,并向被上诉人做出了道歉。但被上诉人并未接受,坚持要通过诉讼解决本次争议。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进行确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为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待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外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获取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的,应当认定构成就业歧视行为。用人单位虽享有用人自主权,但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之所在,用人单位对用人自主权的行使应始终谨守权利的边界,不得以实施就业歧视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闫某某就业机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该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应属妥当。另外,原审法院综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对闫某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付闫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并支持其合理的维权支出1000元,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为消除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原审法院另外判定由该公司对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亦属妥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5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闫某某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小闫告诉华商报记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未有不妥,就结果层面而言虽无不当,但适用法律的过程以及对受到精神损害的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仍应加强。
(原题为《女孩因“河南人”应聘遭拒,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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