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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疫情期网络司法拍卖要防止查封财产被低价处置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疫情期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要防止查封财产被低价处置。
澎湃新闻注意到,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法密切跟踪调研司法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有关疫情防控的司法政策文件,并在前不久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在疫情期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要适当选择自行变卖、融资等灵活变价方式,防止查封财产被低价处置,尽快将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
前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为执行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在疫情期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也要适当考虑疫情影响和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有效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疫情期间进行拍卖将严重贬损其财产价值,申请暂缓或中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拍卖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客观披露财产现状,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作用,做好拍卖财产在线推介,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对财产价值较大、竞拍参与度可能较低的财产,可以确定适当宽松的拍卖价款支付期限。
与此同时,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通过其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执行债权人权益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变卖。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者强制变卖程序。
此外,前述《意见》还要求充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尤其是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对下监督管理,严防在疫情期间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及乱执行。同时,大力开展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线上谈话、线上和解等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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