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周洪宇代表: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完善疫情报告发布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经过制定与两次修改(2004年修订2013年再修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此次疫情的应对过程来看,也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在运行时的若干缺陷,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系统修改完善应该被提上日程。”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5月14日从周洪宇代表处获悉,今年他将在全国两会联名提交《关于加快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共提出15条原则建议和37条具体建议。
周洪宇表示,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
周洪宇认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传染病防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第二,在《传染病防治法》制度设计上,存在法定传染病规定的范围应扩大、临时防控措施的规定不具体、未将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纳入保护范围、缺乏对一线预警行为的规定和保护、报告的传染病范围需要扩展、缺乏及时高效的疫情信息公开制度、缺乏防控境外输入病例、对于解除管控或封城措施的条件没有规定等问题。
此外,周洪宇提出本轮新冠肺炎防控显露出的问题有:缺乏对传染病发源地居民的合法权利平等保护的规定;疫情防控过程中临时征用物资不规范,易引发冲突矛盾;医疗救治与资源配备储备与保障不足;管控人员过度执法现象严重需要规范;缺乏对防控外来输入病例财政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控物资的储备严重不足;防疫过程中缺乏事先划定应急医疗场所储备土地。
对此,周洪宇代表提出关于加快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其中15条原则建议如下:
1、《传染病防治法》作为防治传染病的基本法律,个别条款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建议统筹同步修改两部法律相关条款。
2、建议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框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表明,传染病防治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严重关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相关表述。
3、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专条规定传染病防治“时效制度”。此次疫情表明,时间就是生命。延误时机,祸害无穷。武汉疫情凶猛发展蔓延,时间对于控制疫情至关重要。
4、建议构建流行病暴发后的决策协调机制和统一指挥系统,防止各自为政,邻避效应。
5、建议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防控体系。在《传染病防治法》修改过程中引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研究机构联合防控的机制,在新型传染病出现的早期阶段,疾控机构和流行病学研究机构早期介入,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尽快锁定传染源,研判传播路径和防控措施。
6、明确各级政府的传染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预防、控制和救治等诸环节中的问责条款。流行传染病暴发后,疫情地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防治传染病主体责任,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救治各个环节承担领导责任。
7、建议科学规制传染病分类并赋予疫情地区政府采取防治措施的机动处置权。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扩大某些预防、控制措施的普适性。
8、建议完善疫情报告发布制度。一是破除疫情信息传统的逐级上报机制。现在信息技术发达,逐级上报本来也应当很快,但在实践中却失灵了,这是因为每一级的决策人都有不同的考虑。面对一种新的病毒,决策人作出科学判断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决策人也要考虑避免造成恐慌,最主要的判断因素应该是基于流行病学基础上,以是否会造成人际间传播为标准做出判断,否则就会造成疫情信息报告的延误,反而会造成社会恐慌。二是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一制度规定。从疫情处置看,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被虚置了。建议具体规定单位和个人如何报告,报告后有什么后果,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健全传染病直报系统,基层医院可以将发现的病例直接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但在这次疫情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9、建议完善防疫人员的防护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
10、赋予公民在防治疫情的知情权利,特别是有医学专业人员合理怀疑和提出专业建议的权利。
11、建议修改疫情报告与预警制度。其一,简化疫情报告程序,建立疫区政府与中央主管部门疫情报告直通车。其二,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预警机制。尊重科学,赋予疫情区医务工作人员之预警建议权。完善预警机制规制疫情地区疫情的预警权。
12、建议既要扩大行政权力也要加大保障公民的保障权利。防治传染病并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医护人员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都有知情、合理怀疑与建议的权利。
13、建议增加依法强力有效隔离等强制措施,完善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
14、建议大力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体系建设。
15、鉴于《传染病防治法》条款刚性不足,违法成本不高等问题,建议提高第73条、第76条中涉及的经济处罚额度。此外,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刑事处罚规定。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