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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要把握界限,地方立法应做好衔接
疫情之下,如何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5月14日,全国人大回应指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界限,各地在制定或修订野生动物相关条例的过程中,应做好与相关国家级目录的衔接。与此同时,针对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应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期,对滥食野生动物构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重大隐患,社会反映强烈。澎湃新闻注意到,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全国人大强调指出,上述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禁食规定之后,很多地方着手制定或修订野生动物相关条例,但对禁食范围的划定存在差异,社会争议不断。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决定?全国人大回应称,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界限:一是,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二是,考虑到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动物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禽家畜,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三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全国人大指出,《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符合实际出发。此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决定》实施所必须的配套目录。目前,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已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已于4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在制定或修订野生动物相关条例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与相关目录的衔接。
全国人大还指出,针对此次疫情,目前尚未有科学证据表明新冠病毒来源于活禽海鲜交易市场售卖的野生动物。我国采取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食野生动物等举措对防止各类病原体通过野生动物扩散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决定》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依照渔业法进行管理,对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进行管理,不会影响渔业、畜牧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同时表示,《决定》充分考虑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可能会对养殖从业者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给予支持、保障和规范的明确要求:对部分受影响的农户,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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