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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后悔了怎么办?
曾经对婚姻信誓旦旦
没想到
也会有破裂的一天
离婚时约定男方不承担孩子任何费用
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但是现在后悔了
还能补救吗?
在线等,挺急的~~

男方吴某与女方石某婚后生育儿子小明。2013年,吴某与石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后生育一子,姓名小明,现年1岁半,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石某支付了小明的生活费用、文具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共计28万元。2019年3月,石某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吴某,要求其分担前述抚养费用28万元中的一半即14万元。对此,吴某不同意分担。
法院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离婚协议书》是吴某与石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吴某与石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石某负担该期间的抚养费,正是其应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2013年至2018年期间,小明的抚养费共计28万元已由其母亲石某支付完毕,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已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不应再向吴某主张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而且,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是石某支付的,并非小明支付的,小明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吴某偿还。因此,小明要求吴某支付14万元抚养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协议离婚时,主动承担或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审判领域非常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来履行。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明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而且石某在国有商业银行上班,工作稳定,收入尚佳,有能力保障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故其应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存在限制?
《离婚协议书》对未成年子女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就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分,但又缺乏未成年子女作为协议主体的参与,故《离婚协议书》对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
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

刚才提到“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个“必要时”是否有限定的范围?

血浓于水,夫妻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即使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但是当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独自抚养,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消息来源:CCTV今日说法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原标题:《离婚约定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后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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