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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池子劳资纠纷案看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池子
近日,池子与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笑果文化”)的经纪合同解约纠纷引发热议。
池子发布微博声称笑果文化存在违约行为,拖欠其演艺报酬,并刻意停止他的一切工作;笑果文化则发布声明称池子存在“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参加商业活动”的违约行为,表示将在双方合同框架内,依据法律处理解约事宜。在和平解约未遂后,双方均提起仲裁,池子反被索赔3000万元天价违约金。
事实上,解约与违约纠纷在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通道网络)机构与主播之间亦十分常见,除此之外,二者还会涉及到法律关系定性纠纷及知产与竞业限制纠纷。正所谓“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本文将在总结裁判要点的基础上,探讨主播与MCN机构的纠纷破解之道,为化解二者矛盾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明确彼此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构建方法,为主播与MCN机构共赢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主播与MCN机构纠纷案例概览
以“主播”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总计为1710件(截至2020年5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统计的数据),而其中与 MCN机构相关的案件数量约占21%,案由主要涉及法律关系定性纠纷、解约与违约纠纷、知产与竞业限制纠纷等领域。
在MCN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定性纠纷案件中,多数法院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劳务/合作关系(案件数量占到72%),而非主播所主张的劳动关系。
当因主播擅自跳槽或停播而导致解约与违约纠纷时,一方面主播很难享有任意解除权,除非二者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委托关系;另一方面MCN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的天价违约金也未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往往会在综合考量MCN机构/主播的过错程度、MCN机构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双方缔约地位强弱、律师费及公证费的约定等因素后大幅调低违约金数额。
同时,主播跳槽也会引发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连锁反应,在张宏发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民终4623号]一案中,法院判定主播跳槽后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 对症下药:主播与MCN机构纠纷的破解之道
主播与MCN机构并非天然站在各自对立面。如果二者能够在事前做好风险规避措施,且在纠纷产生时能够及时、高效、妥善处理,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二者关系,促进二者共创富有生机的直播生态体系。
1.事前:订立一份“好合同”
(1)法律关系界定清晰
主播与MCN机构所订立的协议中应当清晰界定二者的法律关系。
如为劳动关系,则二者之间构成管理、从属关系,协议中应体现MCN机构对主播的人身约束性及管理性,MCN机构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主播则可相应享有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如为劳务关系,则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并无人身隶属关系,协议中应体现为主播依据MCN机构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劳务并获取劳务报酬,MCN机构除需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外,可自由与主播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为商业合作关系,则协议中应体现系由主播自主负责持续的内容创作与产出,而MCN机构主要系为主播提供商业资源、账号运作、粉丝管理等方面的赋能服务。MCN机构应避免在协议中出现主播需遵守MCN机构公司规章制度等不合理的人身依附关系约定,而是应当给予主播一定程度的自由管理空间;同时应注意避免使用 “底薪”、“全勤奖”、“工资”等用语,以免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二者之间具备管理性、从属性的法律关系。除此以外,MCN机构亦应避免表述为单一地为主播代理某些事项,避免使用“委托”等用词,以便被法院认定为二者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从而导致主播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2)权利义务合理划分
合理地划分主播与MCN机构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不合理的权利义务设定,更容易引发主播的解约意愿,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摩擦。
MCN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所掌握的资源、主播于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地位,在尊重主播意愿的前提下,就业务承接、知识产权归属、竞业限制等权利义务进行细致化约定,以便与主播形成有效沟通,降低主播的抵触情绪。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主播,其权利义务条款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如针对内容类主播,双方应当关注在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形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条款;针对推广类主播,则应当关注广告数量、广告用语、发布频次等内容;针对带货类主播,则应当关注主播平台账号的归属、使用、封禁、解封等内容。
(3)法律责任约定明晰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护双方利益的有力武器,只有约定明晰各自的法律责任,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案例梳理可知,当主播出现违约行为时,往往会选择先向MCN机构提出解约。因而,制定细致而明确的合同解除条款显得十分必要。MCN机构可考虑设置允许主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如MCN机构逾期向主播支付服务费,经主播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情形),从而保障主播拥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解除权。
关于主播违约行为的认定,建议区分一般违反义务情形下和严重违反义务情形下所对应的不同法律责任。对于一般违反义务,建议以次数的形式将行为加入违约责任中,并明确单次行为、多次行为和累计行为对应的后果。
同时,MCN机构应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虽然直接在协议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能够在事前起到威慑作用,但一旦涉诉,并不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因此,MCN机构可考虑同时约定违约金额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并明确以较高者为准;或约定赔偿MCN机构全部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将违约金控制在双方都可预见的范围内。
2.事中:设立一套“硬机制”
(1)设立稳定的费用支付机制
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绝大多数纠纷的导火索,为MCN机构逾期向主播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建立稳定的费用支付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纠纷,避免主播就此诉诸法院,或作出擅自跳槽至其他直播平台的违约行为。
(2)设立完善的材料保存机制
当MCN机构向法院主张违约金数额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其为推广、培训主播所付出成本的依据,或因主播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的依据,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而主播在向法院主张MCN机构存在未能实现商业赋能等违约行为时,亦存在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不被法院予以认可的情况。
因此,建立完善的材料保存机制,对固定证据以争取法院支持诉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MCN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整理主播的收益分配材料、推广成本证明材料、主播与第三方的签约材料,及相关第三方的审计、鉴定材料等,以便在诉诸法院维权时,在违约金数额方面获得更大的支持。
主播则应当重点关注MCN机构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商业赋能,如在原创内容运营方面是否有给予切实支持,在商业对接方面是否有给予资源扶持等等,注重保存经依法收集的微信截图、录音、录像等证据。
3.事后:建立一道“强屏障”
当MCN机构与主播产生纠纷时,双方往往会先于平台或社交媒体上发布各类说明或声明,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剩下一地鸡毛,对双方的声誉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当纠纷发生后,如能建立强大的应急响应及保障体系,则将能够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对此,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应当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商,以免诉累。如若一方拒绝沟通,或双方确属协商不成,则应做好积极公关及应诉准备,着手搜集、准备相关应诉材料并固定证据,以争取合理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主播与MCN机构在法律关系定性、解约与违约、知产及竞业限制等方面的纠纷频发现象,从侧面反映出二者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权利义务不清、法律责任不晰等问题。
对此,MCN机构及主播应当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订立一份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合理、法律责任清晰的协议,设立稳定的费用支付及完善的材料保存机制,同时建立强大的应急响应及保障制度,从而在约束各自行为的同时,给予双方一定的自由度,以减少二者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尽力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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