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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群众去政府部门办事,不满意可给“差评”
人民日报客户端5月12日消息,河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用于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含大厅、中心、站点、窗口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以了解企业和群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
根据该办法,河北将构建实体大厅评价器、“冀时办”APP及微信小程序、电脑端(河北政务服务网)、手机短信、服务热线、意见箱、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评价渠道,并主动提醒企业和群众在服务结束后进行评价。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质量等方面;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
线下服务将实行“一次一评”,按照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摆放实体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评价数据应及时汇聚到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边远地区和基层服务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提供书面评价表格。
线上服务实行“一事一评”,将本部门线上线下办理情况、人员等信息实时汇聚到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群众使用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及微信小程序对本人已办结事项进行多维度评价。
据悉,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河北将建立“差评”的核实、整改、反馈机制,确保“差评”100%整改反馈。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专人核实情况。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能按时整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对企业或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经批准后延期整改,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差评”整改后应由“差评”处理人员向企业和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河北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差评”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对“差评”集中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对其岗位进行调整;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全省将建立“差评”复核机制,对本级有争议的“差评”,根据“差评”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复核,对误评或恶意“差评”的结果不予采纳,保障被评价的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益。工作人员对“差评”有异议的,自收到“差评”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差评”复核。复核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
此外,河北将强化评价数据分析,分析企业和群众诉求和期盼,及时发现政务服务难点堵点问题,精准施策,改进服务;对“好评”突出的政务服务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在本系统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省将加强评价信息公开,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评价核实、评价整改、评价排名、批评表扬等情况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及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客户端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河北明确,将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原标题《河北新规:群众去政府部门办事 不满意可给“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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