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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超时收费:市场博弈的法律界限
近日,丰巢快递柜执行超12小时收费做法后,多家小区提出为维护业主利益停用丰巢快递柜,孰是孰非,一时引发热议。丰巢收费之所以获得如此关注,与互联网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在这个几乎人人使用手机下单的时代,快递柜超时收费的消息,立刻触动了每一位网购消费者的神经。
面对丰巢与小区的这次博弈,我们不应简单地挺丰巢或者挺小区,或者作出一个能收费或者不能收费的直接判断。这一事件应当被放置于法律框架内,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
这一事件关注的是快递的收货环节,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有四个:快递柜企业、使用快递柜的快递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快递收货人(也就是消费者)。这四方主体在法律框架内都有着怎样的权利?这是问题的重点。
快递柜企业是否有权对服务收费?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快递柜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当然有权就其提供的智能快递柜服务,选择向接受其服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主体进行收费,比如快递公司、设置快递柜的小区、使用快递柜的快递员、接受快递服务的收货人等等。对于收费的定价也是企业基于其市场判断自行作出。这时,企业可以根据其运营模式的选择,对于部分接受服务的主体免费服务。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此前实践中的费用模式是快递企业(或者快递员)付费,快递柜企业向小区支付“高额进场费”,而快递收货人不付费。此次丰巢提出超时收费,是改变了此前一直适用的收费模式。丰巢对此的解释是:通过此种方式提高快递柜的运转效率。
那么,对于超时收费,收货人作为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当然可以。消费者对于高定价最为有效的“拒绝”方式,就是“用脚投票”,拒绝使用服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营者的高定价或者费用加收,法律不予干预。其原理在于,如果消费者不买账,不接受企业的当高定价或者费用加收,企业因经营模式不成功会调整其经营,甚至会被其他经营者所取代。
法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会对经营者进行干预,那就是消费者“别无选择”,找不到替代服务的时候。但此次的快递柜事件似乎并不涉及这一问题。
法律对快递企业的义务有所要求。这导致尽管丰巢快递柜具有较高的高市场占有率,但消费者对于其快件是否必须被放入快递柜,并非“别无选择”。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如果收货人不同意将其快件放入快递柜的,快递企业无权投入快递柜。如果快递企业未经收货人许可将快件投入快递柜,则属于快递企业的违约行为。这样的话,要对收件人负责的就是快递企业了。
根据丰巢方信息,此次超时收费,丰巢已经在其官方渠道为用户提供选择机会,并有包月服务等多种选择。那么在保障了消费者选择权的情况下,如此这般当然没有问题。此时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此次丰巢的超时收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提前告知,比如一件快递如在4月29日发出,是否存在收件人因不知未来的超时收费规则,而选择使用快递柜收货,当到货时却又因规则改变,无法及时收货导致了超时收费的问题。这是收费规则改变时应予提前考虑的问题。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作出抵制行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需要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第一个问题关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初看上去,业主委员会不是消费者保护机构,似乎与快递柜收费问题不相干。但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对此事的参与是基于其物业管理的职权,其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小区里面设置快递柜。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业主委员会是为了实现业主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其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行使而设立的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那么,在小区里是否许可设立某家企业的快递柜,是否停用已经建好的快递柜。首先要看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是不是许可了业主委员会作出这些决定。其次,要看其与快递柜经营企业的协议约定,如果出现了协议约定的停用事由,当然可以停用快递柜,如果没有出现相关事由,快递柜的停用存在着违约风险。
第二个问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做出停用快递柜的决定,是否侵犯了那些希望继续使用快递柜的业主的权利?为了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法律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是在权限范围内合法做出的,即使业主心有不满,也只能遵照执行。当然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制定新的授权规则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
一个引申出来的问题是,快递柜是否属于小区内应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于快递物流行业发展时间有限,这一问题当然远未有共识。不排除未来有一天,每家拥有一个自用快递柜成为小区标配的可能。但目前来看,是否建设快递柜还属于小区的自治范围,如果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希望为小区业主配备安全高效的快递柜。这当然也没有任何问题。
丰巢收费事件,其实质是企业改变其价格规则过程中引发的谈判博弈。对这一事件的观察,除了感性视角,更需要理性思维。各方参与主体思考如何在法律的权利义务框架内进行博弈,界定那些过去未被明确感知到的权利,划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这或许是丰巢收费事件更大的价值所在。
(作者贺丹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律豆博士”为笔名合著有《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绘本》《正义岛上的马特人》《从小学宪法》等儿童法治教育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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