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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大多是被熟人拉下水
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并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6起案例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这些案例中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都来自看起来不起眼、却可能将检察人员“拉下水”的“熟人”。有的插手、过问来自同级党政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下级院干警,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检察人员打探涉黑案触法,副检察长未如实记录被通报
在一起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检察办案的案例中,案情显示,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时任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涉黑人员李某批捕时,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
苏某与金某见面后,刘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同年3月,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该90万元退还苏某。此后,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19年1月,金某因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陈某因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况不记录和不报告的行为,被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批评。
最高检评析指出,金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不执行“三个规定”,对他人请托事项不仅不拒绝、不抵制,还利用职务便利牵线搭桥、打探案情,为“涉黑”人员谋求逃避刑责,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侦查环节违规过问案件,受到严肃查处。陈某作为副检察长,缺乏纪律规矩意识,对金某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记录不报告,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规定,且在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后,开展集中填报时仍未补报,被予以通报批评。
现实中,检察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记录报告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对于发现检察人员一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副检察长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还找法院有关人员为嫌犯说情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另一起违反“三个规定”案中,多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领导干部因受请托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案情显示,2017年1月,时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刘某接受请托,请求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
田某接受请托后,要求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的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时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赫某某找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田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最高检评析指出,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某缺乏基本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
最高法指出,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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