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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问答带你快速了解“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
答:从广义上来说,职业病是指因接触工作中的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包括法定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是狭义上的定义,它规定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作相关疾病,是由于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某些不良因素,造成职业人群常见病发病率增高、潜伏的疾病发作或现患疾病的病情加重的一类疾病,如本文开头问题中的颈椎病、鼠标手、慢性咽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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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诊断有哪些条件?
答: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具备4个条件:
1.职业病使用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疾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疾病;
3.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疾病。
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属于法律所称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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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业病的发病状况怎样?与国内外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答:上海职业病发病仍然是以传统职业病为主,主要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尘肺病(以电焊工尘肺为主)、职业性苯中毒等。
这与西方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相比是不同的。从国际上看,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传统职业病较少,职业健康更关注工作场所中社会心理因素 (即职业紧张) 与健康、人机工效学,以及特殊人群(如医务人员、妇女、老年人)的职业健康等问题。
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上海的职业病发病数量与种类也有所不同。从发病数量来讲,上海总的职业病发病例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职业病种类构成上看,近5年尘肺病、化学性中毒呈逐年下降趋势,而职业性噪声聋逐年上升(40%-50%),成为上海市诊断的职业病类型数量最多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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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自我保护?
答:劳动者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工作,自我保护有两个关键词:“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通过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但同时,“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劳动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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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可能接触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毒物岗位劳动者如何做好个体防护?
答:无论生产性粉尘或病原微生物(如致病菌或病毒)都是颗粒状物质,新冠病毒也属于颗粒物,这些不同粒径的可吸入颗粒物试图穿过过滤材料时,会被加载静电的纤维滤料捕获,因此只要佩戴防颗粒物的口罩如KN95口罩即可防护。
如果存在化学品危害,相关岗位除配备传统防毒滤盒之外,还需增加KN95级别的滤棉。
信息来源: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原标题:《5个问答带你快速了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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