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繁简分流】31起案件当庭宣判,小额诉讼全程提速
“现在休庭三十分钟,复庭后本院将依法当庭宣判。”“梆!”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审判员离席。三十分钟后,审判员敲响法槌宣布复庭,并当庭宣读裁判理由及结果——这是发生在速裁审判庭曾惠祥法官庭审中的一幕。2020年4月23日,曾惠祥法官采用要素式审判模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31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并在休庭三十分钟后,当庭宣判。这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后,官渡法院速裁审判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案件数量最多的一次庭审活动。此外,上述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4月8日,官渡法院在15日内即完成了案件流转、送达、庭审及宣判事宜,案件审理周期大大缩短。


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数额很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诉讼程序。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凸显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程序优势。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究竟为何物?
Q: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A: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在满足适用小额程序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Q:
哪些类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哪些不适用?
A: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以下类型:(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以下几类:(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Q:
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哪些区别?
A:
一、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
二、诉讼费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三、法院的审理期限短,原则上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四、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七日。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五、庭审程序简化,重点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限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六、裁判文书简化,可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七、实行一审终审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Q:
如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如何处理?
A: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Q:
如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是否有权利救济的途径?
A: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图文:速裁审判庭
编辑:综合办公室

欢迎关注官渡法院
微信公众号
官渡法院官方微博
微官法·博天下

原标题:《【繁简分流】31起案件当庭宣判,小额诉讼全程提速》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