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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追砍6岁男童致其死亡,行凶者一审被判死刑
4月28日,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祖滔故意杀人案
一审公开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祖滔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邓祖滔系新邵县新田铺镇塘口村村民,因土地问题与邓某兴产生纠纷。2019年3月28日下午,村干部邀请双方到纠纷地现场调解并当面划定两家土地界限,邓祖滔、邓某兴均表示同意。当晚,邓祖滔回家与妻子商量后反悔。3月29日下午,邓某兴、孙某某夫妇用切割机按划定的分界线进行切割时,遭到邓祖滔阻拦并与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即到邓祖滔家将一扇玻璃门及两条塑料凳砸坏,然后坐在邓祖滔家。邓某兴将孙某某被打一事电话告知儿子邓某阳,当日下午5时50分左右,邓某兴的儿子邓某阳、女儿邓某扬、孙子邓某某(2012年12月14日出生)等人乘车来到邓祖滔门前,与孙某某见面后,邓某阳在邓祖滔门口拿起塑料凳子砸向邓祖滔,邓祖滔随即拿起放在门口簸箕里的一把柴刀追砍邓某阳,邓某阳转身就跑,邓祖滔转而持刀追砍6岁男童邓某某,并砍中邓某某头部。尔后,又将前来阻拦的邓某扬左手手腕砍伤。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审理期间,邓祖滔的辩护人和亲属申请对邓祖滔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邓祖滔未发现有精神病,在该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祖滔因土地纠纷持刀砍击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邓祖滔持刀砍击无辜幼童致其死亡,并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邓某扬砍伤,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题为《追砍6岁男童,一审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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