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最高法判例: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系征收人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
关注我们↑
☑ 裁判要点
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延伸阅读: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洁,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清,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政院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余洁与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第三人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4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湖管委会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余洁在房屋被拆除后从未间断向东湖管委会主张权利,二审裁定认定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东湖管委会未履行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余洁随时可请求东湖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不涉及起诉期限问题。一审法院主动审查并适用起诉期限规定,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房屋被拆除,主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余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志权
书记员 袁正明
来源:鲁法行谈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ID:dongyingzhongyuan
原标题:《【以案释法】最高法判例: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系征收人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