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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飞人乔丹实现终极“绝杀”
事件从2012年开始,作为Air Jordan的代言人,Michael Jordan向商标委递交一纸诉状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商标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系列商标注册。
故事由此展开,先后经历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上诉,均败诉。2020年3月4日,这场旷日持久的对抗终于落下帷幕。
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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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生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司职得分后卫,绰号“飞人”(Air Jordan)。
2012年2月,美国前篮球队员Michael 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QIAO DAN”商标会让消费者与其名字Jordan构成混淆,从而侵犯了其姓名权。
乔丹体育则认为,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国媒体的惯常翻译之一,Michael Jordan从未使用过“乔丹”作为商标用于商品上,因此不构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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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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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最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但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不存在。”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不属于。”
因此,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至此,这场历时8年之久的对决,终以飞人乔丹的一记“绝杀”落幕!我们支持民族品牌,但我们更应尊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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