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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特殊情况下允许机场对备降机位进行不超过30%调减
@中国民航网4月21日消息,近日,民航局印发《航班备降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保障航班备降有什么作用?不同机场的备降工作是否有不一样的要求?在《规则》出台之际,记者专访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答:众所周知,航班备降是保障飞行安全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当飞机因天气原因或其他紧急情况而不允许飞往其它机场时,备降机场是飞机安全着陆的重要保障。
民航局高度重视航班备降保障工作, 2013年颁布了《航班备降工作规则》,并多次下发电报开展整治活动,提出具体要求。虽然近年来“备而不能降”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原《规则》部分条款标准偏高、内容不明晰、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逐步显现。面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需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为航班备降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证,这是落实冯正霖局长“规章标准建设要与时俱进”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提升民航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实践。
记者:《规则》的出台将如何推动航班备降工作朝着更规范、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答:航班备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全民航系统运行协调一致,需要机场、航空公司和空管等保障单位共同努力。因此,在修订中我们着重细化完善航班保障要求,推动相关单位细化执行标准,确保备降航班的安全。
此外,在资源配置方面,《规则》要求“承担备降保障任务的机场,应当完善备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重点备降机场加大对地面设施设备的投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设置备降机位,进一步挖掘机位资源;在系统建设方面,《规则》要求“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含)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通过机场协同决策系统(A-CDM)等系统将备降机位信息与空管、航空公司等生产保障单位实时共享”,进一步促进A-CDM的应用推广,打通信息渠道,强化空地配合,逐步建立备降航班协调沟通机制和运行管理体系;在政策引导方面,《规则》明确“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则、积极主动做好航班备降工作的单位,在航线申请、航班时刻、运量增加、建设投资、航班正常性考核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支持”,有利于提升各单位接收备降航班的积极性。
记者:根据《规则》,千万级以上机场备降正常机位要求预留423个,较原来要求减少45个,减幅9.6%,请问为什么进行这样的调整?
答:备降机位的预留规则是本次修订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一项工作创新。
通过深入调研结合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原《规则》的备降机位预留规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预留规则设置不合理。按照原《规则》,机场机位越多,预留的备降机位也越多,造成部分大型繁忙机场机位保障压力大,且造成机位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例,按原《规则》应当预留备降机位47个,而近年来首都机场单日最多只有4架备降航班,实际接收量长期远低于规定预留的备降机位数。二是对预留机位类型要求不明确。根据数据统计,97%以上备降航班都是C类以上飞机,而机场可能把B类机位作为预留备降机位以满足《规定》要求,导致预留的机位与备降航班机型不匹配。三是临时机位的使用衍生风险突出。按照原规则中“临时机位是仅能保障航班临时停放的机位”的规定,正常航班和备降航班均可使用临时机位,且不能进行任何地面保障,可能导致部分机位紧张的机场大量使用临时机位停放过夜飞机,加大机坪运行风险,此外,特殊或应急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不能进行必要的地面保障(上下客等),容易引发不正常事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更科学、更精准、更有效的备降机位预留规则。在备降机位数量上,我们结合不同类型机场实际备降需求,设计了二元曲线数学模型,有效解决了大型繁忙机场机位资源紧张问题。在预留机位类型上,我们明确了“足够的备降正常机位”应当为 C类(含)以上机位的要求,避免了预留机位与备降机型不匹配进而造成有效的备降机位不足。在临时机位定义上,明确临时机位是指原则上仅供备降航班使用,同时允许应急情况下可以进行上下客,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此外,我们将正常机位调剂供备降使用的相关标准放宽至3小时,合理释放了机位资源并减小了备降航班对正常航班的影响。
记者:我们发现根据最新的《规则》,每个机场的备降正常机位不再是固定值,而是可以进行动态调整。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幅度有多大?
答:刚才我们提到的备降机位数量是在能满足机场最大备降需求的基础上要求的备降正常机位数量,但当航班备降需求较小时,会出现一部分备降正常机位闲置的情况;若对备降正常机位的预留数量进行最大化、刚性要求,闲置的备降正常机位不能充分利用,则会导致机场机位资源浪费等。为充分调配使用机位资源,《规则》提出备降正常机位应动态调整的要求,这样既能保障备降航班的降落,又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备降正常机位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节约机场机位资源。
在动态调整上,我们分两方面进行。一是区分白天和夜间。《规则》允许机场每日0时~8时,在至少预留3个机位的基础上,根据机场地域特点、运行实际、应急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自行确定实际预留机位数。二是区分正常和特殊。《规则》允许机场在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关闭部分机位以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维保工作、遭遇冰雪天气、大面积航班延误或飞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造成机场机位数的减少),对足够的备降正常机位进行不超过30%的调减。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充分给予了机场在备降机位预留上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也明确要求机场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备降正常机位预留不足情形的发生。
此外,考虑正常机位数在30个以下的机场也可能存在夜间备降的情况,但按照规则计算,其预留备降机位数已经在3个以下,为满足夜间航班备降基本保障条件,《规则》明确对正常机位数在30个以下的机场不进行调减。
(原题为《规范航班备降保障 确保“不速之客”安全——解读《航班备降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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