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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去年知产案涨幅超35%,细化惩罚性赔偿规范
4月21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涉知产案损害赔偿问题,北京高院出台意见明确损害赔偿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以此破解“赔偿低”难题。
知产类案量大幅上升,明确损害赔偿原则
据通报,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长35.7%,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57124件,占比71.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23041件,占比28.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5803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3966件。
“案件基数大、增长快、疑难案件多已经成为近年来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常态。”北京市高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的收案数量相较往年继续出现大幅上升。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成为北京高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
与此同时,有关涉知产案损害赔偿问题亦不断涌现,司法层面仍面临裁判标准难以量化、难以统一等障碍。
杨柏勇说,损害赔偿问题是权利人在寻求司法保护时的重大关切事项,也是司法裁判较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鉴于此,北京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简称《意见》),着力破解“赔偿低”问题。
前述《意见》规定了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明确损害赔偿原则,鼓励适用优先次序的赔偿方法。
杨柏勇表示,《意见》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及法定赔偿四种基本赔偿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存在先后顺序,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赔偿计算方法。
此外,《意见》还通过规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原则、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考量因素、裁量性赔偿的适用等条款,为当事人优先选择法定赔偿以外的赔偿计算方法及举证证明的方向作出倡导和指引,同时通过加强法院释明权的行使,鼓励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具体的赔偿数额尽力举证。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
值得关注的是,“举证难”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成因之一。杨柏勇认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未能科学、灵活地为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较多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
为此,《意见》确立了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具体赔偿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不予认可时,举证责任则转移至被告。同时明确在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均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原告尽力举证与举证妨碍相结合,一方面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以求尽量查清损失或获利的数额,另一方面,通过这一规定努力构建知识产权诚信诉讼机制。”杨柏勇说。
此外,在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尚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前述《意见》并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界限。
杨柏勇表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具体的适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基于此,《意见》探索性地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因素细化,以期更加规范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也要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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