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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拒绝歧视!最高法为新冠患者就业撑腰
“不支持仅以劳动者系新冠患者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这一规定,受到很多网友点赞。
这个《意见》出台,很必要,也很及时。前段时间,一些湖北籍市民返工、求职时,明明符合相关防控规定,但仍屡屡碰壁,个别企业花式“玩套路”,甚至规定不能录用身份证号码以“42”开头的员工。也不乏职工身患新冠肺炎被公司告知病愈后不得返岗,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例。
这些变相的就业歧视,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害无益。如今,随着各地复工复产加快推进,相应的劳动纠纷更要重视和有效化解。
或许,企业会拿出《劳动合同法》,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来自我辩护,但这仍洗脱不了对劳动者权益侵犯的事实。
毕竟,新冠肺炎是一种高致病、高传染性且机理不明的疫病,患病劳动者很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无法适应工作的状态。如此照搬法条,让劳动者丢了“饭碗”,也是一种劳动就业歧视,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审视《意见》,其秉持立法初衷,对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等诉求,明确表达不予支持的态度。这有利于避免劳动法规被滥用,进而危害劳动关系,也有利于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大局稳定。
越是特殊时期,越需要法治的保障。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发声谴责劳动歧视,到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从广东佛山对发布包含地域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当事人依法行拘5日,再到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都明确表达了为劳动者撑腰的态度。
向歧视说不,为新冠肺炎患者就业提供更强大的司法保护,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有序复工复产、向战胜疫情迈出的有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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