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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鼓励个人购房,二手房交易税财政100%补贴
赤峰市发布5条措施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消费,明确鼓励个人购房,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
4月16日,内蒙古赤峰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号“赤峰发布”发布《赤峰市出台疫情防控期间稳定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措施》共计5条,明确尽快推动售楼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复工;促进商品房预(销)售;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鼓励个人购房;大力推行“互联网+服务”。
在鼓励个人购房方面,《措施》提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采取“先征后补”方式,给予税收财政补贴。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以首次网签日期为准)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税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个人购买车库、车位、仓房等地下产品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税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存量房(含车位等)进行交易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并按其房屋实际缴纳税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虽然没有提及取消限售,但其实已经做了取消。他表示,该政策明确“存量房(含车位等)进行交易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而此前根据赤峰市2019年6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此次显然取消了2年的限售期。
《措施》亦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以家庭为单位,使用公积金贷款未超过两次的,可申请房屋价格总额80%的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这也意味着100万元的住房仅需2成首付即可。
此外,《措施》还提到,尽快推动售楼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复工。各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在毫不松懈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上,推动具备复工条件的房地产经营机构尽快恢复经营,不得设置有碍复工的审批、备案和核准等程序,做到应复尽复。
促进商品房预(销)售方面,《措施》提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额25%的,允许分区、分块按幢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齐全的即时下发预售许可证。积极引导购房者充分利用房产信息平台居家看房,鼓励和支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网上销售平台,开通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网站等渠道,为购房者提供线上楼盘展示,实现购房者通过平台远程看房、在线选房一站式服务。筹备开发建设线上房屋销售交易平台系统。
以下为政策全文:
疫情防控期间稳定住房消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业销售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刺激刚需、促进就业、稳定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尽快推动售楼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复工。各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在毫不松懈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上,推动具备复工条件的房地产经营机构尽快恢复经营,不得设置有碍复工的审批、备案和核准等程序,做到应复尽复。
二、促进商品房预(销)售。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额25%的,允许分区、分块按幢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齐全的即时下发预售许可证。积极引导购房者充分利用房产信息平台居家看房,鼓励和支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网上销售平台,开通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网站等渠道,为购房者提供线上楼盘展示,实现购房者通过平台远程看房、在线选房一站式服务。筹备开发建设线上房屋销售交易平台系统。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开发建设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还贷时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以家庭为单位,使用公积金贷款未超过两次的,可申请房屋价格总额80%的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四、鼓励个人购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采取“先征后补”方式,给予税收财政补贴。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以首次网签日期为准)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税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个人购买车库、车位、仓房等地下产品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税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存量房(含车位等)进行交易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并按其房屋实际缴纳税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
五、大力推行“互联网+服务”。加快实施线上线下并行办理,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理,提供“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方式开展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做好电话咨询、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为企业复工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存在冲突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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