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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件为宣传主线,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2020-04-15 15: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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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安全教育

4月15日

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对广大群众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防范危险驾驶和安全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017年-2019年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55件,55 人,其中醉驾占100%。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6%,酒精含量在80-100mg/100ml以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2%,中青年犯罪占有很大比重。

危险驾驶罪是指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案例一 ★

被告人侯某于2018年11月5日3时左右,酒后在无驾驶机动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英鹤”牌电动四轮车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到金刚山饭店附近时,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福田”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打电话报警。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侯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266.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11月5日侯某被传唤至东京城林业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11月侯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15日侯某危险驾驶罪在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侯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某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侯某为自已的行为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请各位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 案例二 ★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6月30日19时左右,酒后驾驶牌号为黑CN****“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京城林业局安平路时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的驾驶机动车证在暂扣期间。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传唤到案。

此案被告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在90.5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且被告人王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判处王某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手”。酒后肇事酿成事故,不仅自己受害,还给他人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社会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严厉打击,教育和引领大家养成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作用,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原标题:《【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件为宣传主线,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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