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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酒驾撞人逃逸判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红星新闻
2020-04-15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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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中铁公司总部纪检干部余金平酒驾撞死人并且逃逸,案发8小时后投案。检方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给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此后,检方提出抗诉,称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余金平也上诉请求判改适用缓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 红星新闻 图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余金平酒驾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明知撞人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非较轻,不应对其适用缓刑。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还纠正了一审认定余金平构成自首并据此减轻处罚,以及余金平酒驾却未据此从重处罚的裁量,最终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后逃逸

擦掉车身血迹,回现场观望后又逃离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案发时余金平37岁。2019年6月5日21时许,余金平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

司法鉴定显示,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月6日5时许,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一审还查明,余金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从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回门头沟区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定,纪检干部余金平酒驾撞死人并逃逸

一审法院认为,余金平构成交通肇事罪。余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驾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该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鉴于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

检方提出抗诉,请求二审改缓刑

一审宣判后,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认为原判量刑错误。具体包括几方面意见:包括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门头沟区检察院解释,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予以改判,属于程序违法。

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还提到:一审法院以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为由对其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余金平主观恶性较大并不准确。余金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在肇事后逃逸但又在数小时后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时间距离案发时间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原判量刑错误。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门头沟区检察院的上述抗诉意见,并提出,余金平两度被羁押,已经深刻感受和体验到痛苦和煎熬,对其宣告缓刑能达到教育挽救目的。同时,在余金平被羁押后,其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年幼孩子,家庭生活存在巨大困难,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

余金平也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其适用缓刑。余金平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较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审查明更多细节:聚餐喝了四两白酒

逃逸后躲在足疗店,案发8小时后投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中,记载了二审查明的更为详细的案发经过和细节。

2019年6月5日18时许,余金平与3个朋友一起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附近一家串吧聚餐,期间他喝了四两左右42度汾酒。聚餐持续了两个半小时,结束后余金平步行去单位。

当晚9时4分,余金平驾车驶离停车场。24分钟后,事故发生。余金平的车辆右前方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宋某身体腾空砸向车辆前机器盖和前挡风玻璃,后再次腾空并向右前方连续翻滚直至落地。之后,余金平驾车撞击道路右侧护墙,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未停车并驶离现场。

大约5分钟后,余金平驾车进入其地下车库。他停车熄火并绕车查看,发现车辆右前部损坏严重,右前门附近有斑状血迹。他用毛巾擦了车身血迹,将毛巾丢至地库出口通道右侧墙上,然后离开小区、步行前往现场。

余金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中提到:他把(车身)血迹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对方伤到什么程度,就想赶紧回到现场看一看。因为害怕被民警发现,他就走在河堤路西侧人行道的西侧树林里。在现场附近100米左右时,他看到120救护车和警察、警车。他害怕被法律处罚,就在那看着警察处理。

二审查明,被告人肇事逃逸后躲在足疗店。

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6月6日0时55分40秒,余金平进入一家足疗店,呆至4时59分离开。余金平供述,他躲进足疗店期间,妻子给他打电话,他也没敢接,并直接关机。6日早上5时左右,他打开手机,接到妻子电话。妻子电话里告诉他,昨天夜里警察来家里找他,说他撞死一个人。妻子劝他自首,他本身感觉自己也跑不掉了,于是前来自首。

二审法院还查明,在余金平肇事10分钟后,便有路人发现并报警。约50分钟后,交警开始勘查现场。被害人倒在人行便道且已死亡。6月6日1时25分,民警在余金平的地下车库查获肇事车辆,并勘查现场提取物证。5时左右,余金平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投案。

自称肇事时没有意识到撞人

法院查明:这与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中提到,在二审庭审中,余金平当庭供述称,案发当时,他意识恍惚,没有意识到撞人,感觉车的右前轮轮胎震动了一下,感觉是车轧到了马路牙子,但没有下车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对余金平案发时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

抗诉机关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

上诉人余金平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没有意识到撞人;余的辩护律师认为,余金平在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有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

不过,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首先,从现场道路环境看,本案虽然案发时间为21时28分,但现场道路平坦,路灯照明正常,路面视线良好,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现场没有影响余金平行车视线的环境、天气等因素。

其次,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以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

再次,被害人身高1.75米,在被肇事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并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最终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这些均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另外,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清晰,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余金平对其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余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这与该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纪检干部的身份影响其判缓刑?

法院:知法犯法不判缓,未作从重处罚

余金平的纪检干部,导致其被从重处罚?二审中,关于余金平的身份问题,法院合议庭专门进行合议,并在判决中进行了阐述。

抗诉机关认为,余金平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高级经理,在纪检部门办公室工作,不参与纪检案件办理,不属于纪检干部,且该身份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无关,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余金平的辩护律师也认为,一审法院将余金平具有纪检干部身份作为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中对余金平纪检干部身份认定进行了论述。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中回应:首先,无论余金平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部门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字工作还是纪检案件办理,其从事的都是纪律检查工作,其本人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与工作内容非常清楚。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系纪检干部并无不当。

其次,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仅将余金平作为纪检干部未严格要求自己及知法犯法,作为不采纳原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的理由,而并未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是否适用缓刑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而非对刑罚种类或者刑期长短的调整,不存在刑罚孰轻孰重的问题。

再次,法院在评估对余金平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本案判决对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高度尊重生命价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积极正面导向。一审法院将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作为对其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之一,并无不当。

二审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自首

改判有期徒刑3年半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及上诉人、辩护人也均认为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

不过,二审法院认定,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但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有误,二审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及上诉人、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余金平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鉴于余金平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前饮酒,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据此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据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有关原判量刑错误并应对余金平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上诉人余金平所提应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该院一并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半。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抗诉及余金平的上诉;撤销该案一审判决;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原题为:《中铁纪检干部酒驾撞人逃逸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责任编辑: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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