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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至少1起未成年性侵案发生,该如何避免惨案的又一次发生
原创 时代数据君 时代数据
我原谅了他,因为这样我才能活下去。你们不能原谅他,因为这样其他女孩子才能活得下去。——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2017年4月,写下了《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台湾作家林奕含在家中上吊自杀。在她死后,林奕含父母证实了书中所写即是女儿13岁时遭补习班名师诱奸的真实记录。
三年过去了,发生在其他年轻女孩身上的性侵事件又一次成为了大众讨论的焦点。
3月28日,韩国N号房事件所牵出了国内存在大量播放未成年性侵影片的网站。
4月9日,《南风窗》发布的一篇文章《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冲上热搜,彻底引爆了社会对于未成年性侵的愤怒。该报道称,2015年烟台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通过网络认识了带着13岁女儿的女性周娟(化名),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鲍某明将孩子带走独自抚养,并长期对李星星(化名)实施性侵。在此期间,李星星曾经尝试报警两次,但警方并立案。而长达三年的折磨让她患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障碍以及重度抑郁,多次自杀未果。
在文章被刷屏后,与这起案件同样类型,同是上市公司,同样引起轰动的另一起“高管猥亵幼女”案——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重新获得关注。
未成年被性侵的事件频发,几乎每一起都骇人听闻且都引发了互联网平台的巨大声浪却又回响微小。
2013年联合国发布《为什么有些男性使用暴力侵害妇女以及我们如何防止》的亚太地区报告显示,有近一半的男性曾使用身体或性暴力侵害女性。
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72%至97%对妇女或儿童实施过强奸的男性,在事后并未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这种对性侵未成年的巨大愤怒和无力,中国网民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要重新面对。
更加残酷的是,这些媒体曝光的案件仅仅只是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极少数,还有大量的儿童性侵案尚隐藏在黑暗中。中国孩子被性侵的状况不容乐观。被隐藏的未成年人性侵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8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共是2096起,受害人超过3924人,平均每天就有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曝光。
随着一次次曝光,社会和媒体对这一现象的关注度也逐渐提升。但由于性侵案例本身的特殊性,社会认知等因素,这类案件往往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因此相较于真实发生的案件数量总数,被曝光的仍是少数。
而且被性侵的儿童年龄呈低龄化,平均年龄在12岁左右。这一因素也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不容易被发现。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或是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性侵了”,而受害人成年后再寻求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此外,根据统计,未成年男孩遭遇性侵占比为4.26%,已是不可忽视的数目。但由于几乎所有人都理所当然得认为男孩天然比女孩强势,从而导致社会对男童性侵事件关注度较弱,较于未成年女孩性侵案件更具有隐蔽性。最高检通报数据显示,单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就达到3.25万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为1:7。这意味着,每曝光1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新闻,就意味着其背后可能7起类似案件已经发生。
侵害孩子的熟人占比将近七成鲍毓明涉嫌性侵案在互联网上引发巨大声浪。其中关于性同意的讨论最为激烈。截至14日,阅读量达到7.7亿。
性同意年龄,即the age of consent,指在法律上达到有能力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年龄。低于这一年龄者,被视为没有性同意能力。所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同意与否都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那“养父”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绕不开一个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中最令人担忧的事实,那就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性侵案均是熟人作案。
世界各地儿童保护组织统计出来的 熟人作案比大致在70~95% 之间。在中国,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一份 2014 年报告,熟人作案比例约有 88%。在公开曝光的熟人性侵案例中,师生关系占比最高。
因此学校成了性侵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像教师、父母、养父母这类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等特殊职责和权利的人群因为长期有轻易接触到未成年人的机会,一旦滥用职责,那就非常容易实施侵害。他们甚至不一定使用暴力,而是用一些诱骗、关爱、讨好的手段,或者是综合用以上手段就能对孩子进行心理操控。如同这次案件中,李星星回忆的那样,鲍毓明常常对她说“我是对你最好的人。”,会告诉她人和动物,家人和孩子之间都可以“做那种事”。在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13岁的房思琪遭遇性侵后,也被老师用说教的语气告知,“这是老师爱你的方式”。因此,知名学者罗翔就第一时间就这一问题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国认定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的年龄(14岁)是相对较低的,这就给辩护时如何认定双方是在“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强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以及之后的定罪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其次,虽然我国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未成年人遭性侵
世界各国如何严防死守?
未成年人被性侵不仅是中国,更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卫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 2~17 岁未成年中,有近 10 亿人遭受过身心或性侵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014 年估计,约有 1.2 亿人受到了性侵害。从整体上看,女性受害比例占 70% 以上。
美国最大反性侵组织 RAINN 给出的数据也足够骇人听闻,其数据显示:在美国每 9 分钟就有一名儿童被性侵。
而他们也在法律上严惩性侵罪犯,为未成年人构筑安全保障体系。世界各国对于性侵儿童的惩罚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罚款;二是对罪犯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三是对罪犯实行刑法处分;四是进行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始于美国,是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致使其失去性欲,而首个引入“化学阉割”作为惩戒手段的亚洲国家是韩国。2008年,韩国首次提出“化学阉割”法案。2010年6月,韩国国会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为了防止重犯或习惯犯罪的预防和治疗法案”。2011年7月24日,韩国“化学阉割”法案正式生效。
2012年5月25日,首例“化学阉割”实施。韩国一名朴姓强奸惯犯在庆尚北道一所监狱内被执行该项惩罚。该名男子从1984年至2002年期间,曾对4名未成年少女实施性暴力或性侵犯,每次出狱后两个月就会再次犯案。经医学鉴定,该名男子有性癖,性意识长期扭曲,为了根治其娈童癖犯罪行为,韩国法务部决定对其执行“化学阉割”。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罚款与刑罚处,登记注册制度与化学阉割在国外实行得更多。
作者 | 郑艺阳编辑 | 郑艺阳
设计 | 梁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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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天至少1起未成年性侵案发生,该怎么惩罚这些人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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