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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 办卡一年仅上6节课,学员“吐槽”瑜伽馆被诉造谣,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办卡一年仅上6节课,学员“吐槽”瑜伽馆被诉造谣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2018年1月,王女士在某瑜伽馆办理瑜伽综合卡,填写的会员申请表中约定了会籍服务费用均不可退换等条款,但未对会籍起止时间进行约定。王女士支付会籍费用2988元后,瑜伽馆向她出具收据,明确所办卡别及费用,并赠送瑜伽服一套。同年6月,王女士支付1992元将会员升级至系统班教练班,瑜伽馆出具收据载明赠送价值1980元季卡一张、瑜伽服一套。然而,花了近5000元的王女士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只上了不到10节课,期间她多次要求瑜伽馆提供发票但未果,便要求全额退还会费,后双方因退款金额无法谈妥,王女士于2019年6月期间带多名友人至瑜伽馆要求退款,并在多个聊天群内发布斥责瑜伽馆的内容。

王女士则辩称,自己要求全额退款是因为瑜伽馆课程安排不到位、不提供发票与合同,自己并未做出任何违法行为,瑜伽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失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损与自己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自己所做的只是正常的维权行为及用亲身经历作提醒,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等过错。另外,瑜伽馆所诉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首先,其未与自己协商,提供了含有不予退卡条款的格式版本合同,后瑜伽馆虽同意退款,但对退款金额计算明显不准确;其次,其收取的预付卡金额远远超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单张卡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最后,其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可见,该瑜伽馆不仅违法经营还失信违约,自己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庭审中,瑜伽馆与王女士一致认可双方之间除会员申请表外未签订任何其他材料。王女士办理的综合瑜伽卡并没有开卡,后直接升级至教练班,双方对此并没有约定会员有效期、课程安排、所含课时数、每节课所用课时,亦未就退卡事宜、赠送的季卡在退卡时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当庭确认王女士共上了6次系统教练班课程。

法官提醒: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在微信群、朋友圈等自媒体软件中话语权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发布言论时要避免在群聊、朋友圈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文字,切勿图一时之快造成侵权行为。
原标题:《案件聚焦 | 办卡一年仅上6节课,学员“吐槽”瑜伽馆被诉造谣,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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