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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有效吗?
白某向法院提交了签名为“刘某”的起诉状,法院在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时,刘某未到庭,白某到庭声称系刘某母亲的表妹,受刘某委托前来。经询问,白某承认起诉状上“刘某”的签字实际为白某所签,并称刘某在美国。而白某到庭后才提交的所谓刘某的委托书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字、落款时间等在内的所有文字均系打印,且落款时间为到庭日期。白某陈述该委托书是刘某从美国邮寄过来的,但未提供相关合法依据证明,白某也未提供刘某有效的联系方式。
图片来源于网络重庆三中法院审查认为,白某不能证明其以合法形式取得了刘某的委托,其也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提供材料。故,本案不能认定刘某提起了诉讼,也不能认定白某依法取得了刘某的委托,应驳回白某以刘某名义提起的诉讼。裁判后,该案未上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法官提醒
诉讼代理是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就民事案件而言,我国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等对“代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代理权需依照规定的情形获取,否则不仅涉及到程序不合法,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民一庭 张海瑞
编辑/张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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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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