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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日常|地铁站地下商铺内能不能吸烟?

廖慧敏 张超/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延吉中路站所
2020-04-14 21: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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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插满烟头的烟灰缸引发的执法经过 视频制作:廖慧敏(02:54)
2020年3月25日下午,民警郑乔枫在轨交地铁十号线江湾体育场站太平洋森活广场内巡逻时,发现B1层一商铺内,一间储藏室的地面上有烟灰缸,里面插满了烟头。地铁站地下商铺属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是禁止吸烟的,市民可以在地铁站的入口处、站厅、站台、卫生间等地方,看到禁烟标志。发现违法行为后,民警随即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地铁站里的禁烟标志

原来,前一天(3月24日)店内的两名员工为了少走两步路,便在隔间内偷偷地吸烟,殊不知该行为涉嫌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违反了《消防法》。民警向他们普及了法律知识,储藏室周围都是可燃物,在储藏室里吸烟很容易引起可燃物燃烧,甚至导致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江苏宿迁就曾经发生过储藏室吸烟引发火灾的案例。当时,一老人在地下储藏室内吸烟引发火灾,因老人年事已高,火灾发生后他已无力走出房间,造成皮肤大面积烧伤。幸亏楼上工人及时发现并救出了老人。大火扑灭时,地下储藏室内只剩下烧焦的桌椅和床铺。根据《消防法》,民警对他们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两名吸烟的员工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再犯。

根据《消防法》,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该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的禁令而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

在执法操作上,一般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整改等情形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有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一年内因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消防行政处罚而再次实施,或者抗拒、妨碍、不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且尚未构成犯罪等情形的,处5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念两名涉事员工都是初犯,且比较配合民警执法,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上海已经实施全面禁烟,地铁站及其商铺都是不可以吸烟的,需要吸烟的市民必须出站后,在室外空旷处、没有屋顶的地方才可以吸烟。为了少走两步路,罚款500元买了教训,两名员工后悔不已。其实,地铁站内有很多粉尘,空气不流通,点燃明火极易引发火警,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在上海,地铁站禁烟已久,市民应当遵照执行。

(作者廖慧敏、张超供职于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延吉中路站所。)

    责任编辑:沈健文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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