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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赴日劳工索赔的中介公司:七年以脱岗为由起诉105名劳工
山东男子咸海斌在日本打工期间脱岗,导致其身为担保人的舅舅杨超被中介公司索赔60万。该案因青岛中院在同一天作出两份赔偿金额相差40万元的终审判决而引发关注。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此事后,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该案的电子版判决书已被替换,与法院送达杨超的20万元违约金判决结果一致。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判决文书显示,自2013年起,杨超案原告方青岛泰成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泰成公司)以“脱岗应赔偿违约金”为由,至少先后向105名劳工索赔,索赔金额在30万到60万元之间。除70余起案件因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等原因撤诉外,其余案件中,被告劳工或劳工的担保人均被一审法院判赔。
这些案件一审均由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审理,有的被告上述至青岛中院,二审降低了赔偿金额。
4月10日,澎湃新闻通过微信联系上一位自称是泰成公司“人力部部长”的人士,在说明采访来意后被其拉黑;澎湃新闻又拨打泰成公司电话,但无人接听。随后,泰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短信回复澎湃新闻的采访称:“政府令为准,请咨询政府主管部门。”
中介公司以脱岗违约为由,7年起诉百余名劳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山东男子咸海斌因在日本打工期间脱岗,其担保人、舅舅杨超后被劳务中介泰成公司起诉,索赔60万元。2020年2月19日,青岛中院二审判令杨超向泰成公司给付违约金20万元。判决文书显示,咸海斌在日务工期间私自脱离日本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违反其与泰成公司签订的《担保责任确认书》,该确认书第八条约定,如咸海斌在日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脱岗、或到期不回国,或非法滞留行为,杨超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青岛中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泰成公司实际损失,当事人抗辩事实以及当事人违约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变更一审60万判决结果,调整本案违约金为20万元。
二审期间,咸海斌抗辩称,日本当地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期间受到打骂,且包工头让其无安全措施进行高空高危作业,也不允许其调换工作,所以他才脱岗前往另一城市。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到105起案例的一审裁判文书,显示泰成公司自2013年起,先后起诉105名劳工或其担保人,均因涉事劳工在日工作期间脱离岗位,应支付违约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其中最近一起合同纠纷判决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劳工陈某及其担保人被判赔60万元违约金。
判决书显示,黄岛法院认为,因被告陈某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违反《担保责任确认书》、《家人同意兼担保书》合同相关约定,判定陈某及其担保人向泰成公司支付60万违约金。
在这份判决书中,没有说明陈某脱岗原因,也没有陈某及其担保人的抗辩理由。
澎湃新闻搜索到的105起泰成公司向劳工索赔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均由黄岛法院审理。此外,澎湃新闻还搜索到其中三起案件的的二审判决,其中两起案件,青岛中院的二审判决对赔偿金额作出调整,比如上述杨超案判赔金额由60万降为20万元;辛某等人判赔金额由30万降至5万元。另一起案件中,劳工辛某在日期间与舍友发生口角后脱离工作岗位,提前五个月回国,因而违约,青岛中院考虑其已履行两年半,违约行为轻微,纠正一审判决结果30万,变更为5万元。另有一起案件中,青岛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30万元的赔偿金额。
32起案件被告缺席审判,73起被作撤诉处理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注册资本618万,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另据天眼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内容显示,泰成公司共涉诉190起,曾因服务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61起,因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33起,因保证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31起,因劳动争议而起诉他人或公司6起。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泰成公司起诉劳工的案件中,多名劳工及其担保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缺席审判。这些案件的判决书中,泰成公司均诉称,被告劳工在日本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国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构成违约,其担保人须向派遣公司承担违约金。
据其中一起泰成公司与劳工马某的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马某在日本研修期间,未经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同意,于2016年10月2日擅自脱离技能实习实施机关,去向不明。日本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失踪报告书》。
该报告书记载,10月2日在会社和宿舍,用人单位在认定马某失踪的30分钟前还与他进行了谈话。同宿舍的实习生从工作现场返回时发现,马某床上放着宿舍钥匙及从会社借用的物品,入境时所携带的行李全不见,因此认定为失踪。
泰成公司在庭审中称,被告马某于2017年9月14日在日本上野被逮捕并强制遣返回国。马某父亲马某保证明,马某回国后一直没有回家,至今去向不明。泰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将违约金从6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法院一审支持泰成公司诉讼请求,判赔30万元。
澎湃新闻梳理搜索到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泰成公司向劳工索赔违约金的相关案例中,共有32起案件的被告像马某一样,没有出席庭审。此外,另有73起案件最终被法院予以撤诉处理。据这些案件的裁定书显示,因找不到被告,当事人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青岛泰成公司又不能提供上述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预交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法院予以撤诉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文书显示,2014年后,泰成公司索赔的担保合同违约金由30万提升至60万元。如在2014年前,泰成公司在与孔某、王某、石某、张某等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中均索赔30万元,一审法院均判赔30万。而在2014年后,马某、王某等人均被泰成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一审法院均支持了泰成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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